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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公布 新增规定保障清洁能源消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4-11 10:34:15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364


OFwek太阳能光伏网讯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正式印发《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下称“正式稿”),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继续推动。

去年7月《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发布,意见稿发布期间、正式稿发布之前的9个月中,各省电力交易有了诸多新进展,如《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布,多个省份引入售电公司、开展集中竞价等。

对比意见稿,记者注意到,正式稿出现了一些调整。最明显的变化是新增了“认真制定优先发电计划”和“允许优先发电计划指标有条件市场化转让”这两条规定。

华北电力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刘敦楠告诉记者,上述两条内容的新增,无论是从优先发电权保障机制,还是从合同电量转让机制,均是为了保障清洁能源消纳,避免优先发电权这一权益的浪费,尽量减少由非优先发电(火电机组为主)占用优先发电(可再生能源机组为主)的电量。

具体来说,正式稿中,新增的第六条“认真制定优先发电计划”,其内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优先发电保障机制的描述。根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可将交易的资源分为三类一类为保量保价部分,即确定一定的发电量或发电小时数,按照国家批复电价收购;二类为保量不保价部分,为增加机组运行效率,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对于一类未完成的部分,在市场中优先成交,价格由市场竞价决定,属于半市场化的一种方式;三类为不保价不保量部分,该部分完全属于市场化的方式,量与价均需由市场主体到市场中去竞争。第二部分为优先发电资源由于各种因素无法全额消纳时,提出通过制定的合理措施,逐渐增加消纳小时数。

对于新增的第七条“允许优先发电计划指标有条件市场化转让”,刘敦楠表示,其内容主旨是通过发电权转让的方式来保障优先发电权,尽量避免优先发电的电量被火电替代。

“一方面,为促进清洁能源消纳,通过约定发电小时数的方式来保障清洁能源的消纳;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拥有优先发电权后,但由于各种因素,客观上不能全额消纳时,可以通过省内优先发电权转让的方式,由本省其他优先发电机组(可再生能源机组为主)替代其发电,或通过跨省区的优先发电权转让给外省的可再生能源机组。这样可以最大程度保障优先权的完成。”刘敦楠说。

 
关键词: 核电 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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