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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一份天然气销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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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说】:城市供用气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气人: 用气人: 为了明确供气人和用气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气人与用气人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 (一) 用气地址为 (用气人燃气用具所在地的地址、用气贮气设备所在地的地址、燃气供应站的地址等)。 (二) 用气种类为 。 (三)用气性质为 。 (四)用气数量 1、用气量: 立方米/年; 立方米/月; 立方米/日。 2、用气调峰的约定: 第二条供气方式和质量 (一) 供气方式 1、 供气人通过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气人供气。 2、 燃气供应时间约定:24小时连续供气。 (二) 供气质量 1、 供气人所供燃气气质应当执行“天然气Sy7514”;“人工煤气-GB13612”;“液化气-GBm74标准”。 2、 根据用气人用气性质,双方约定执行下述质量标准: 3、供气人保证在 前气压大于等于 千(兆)帕 。 第三条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一)供气人根据用气人的用气性质和种类,按照 政府 (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天然气 元/立方米收取燃气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并签订《天然气销售价格补充协议》。 (二)供用燃气的计量,气费结算方式。 1、供用燃气的计量器具为; 燃气计量表; IC卡燃气计量; 衡;或者 。 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供用燃气的计量 供、用气双方以管道燃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依据结算;或者以 为依据结算。 3、结算方式 用气人于每月 日前采取;通过银行方式交费;到供气人供应站交费;采取 方式交费;供气人到用气场所收费。 第四条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 (二)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用气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气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供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用气人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人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 (二)监督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范围内使用燃气,有权制止用气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 (三)用气人逾期不交燃气费,供气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气人收取违约金。 (四)用气人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或者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燃气费的,供气人有权中断供气。 (五)供气人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气或者用气人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72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气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供气人应及时抢修,并在2小时内通知用气人。 (六)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气人供气。 第六条用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气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气人提供燃气。 (二)有权要求供气人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三)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供气人提供(有偿、无偿)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交燃气费。 (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 (六)未经供气人许可,不得添装、改装燃气管道,不得更动、损害供气人的供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变动供气计量装置。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 供气人的违约责任 1、 供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气人供气,应当向用气人支付正常用气量燃气费百分之 违约金 2、 由于供气人责任事故和质量事故造成的停气、气压降低,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供气人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人,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气,使用气人受到损失的,供气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气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燃气,应当向供气人支付百分之 的违约金。 2、用气人未按期交燃气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超过一日加收应缴燃气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3、用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用气,给供气人造成损失的,用气人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1、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到期前,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对原合同条款内容未提出异议。期满后,本合同将自动续延一个合同期(两年)。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 调解解决。协商或者协调不成,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一、 计量 1、 用气人应在供气管道进入用气区域的始端,投资安装燃气计量装置,产权属用气人,由供气人管理。 2、 用气人用气设施流量大于65M3/H或压力大于5千帕的必须使用带温度和压力补偿的燃气计量装置。否则,供、用双方议定加记补偿气量。 3、 用气人超出协议气量增减幅度,需增、减用气量时,应于72小时前书面通知供气人。供气人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予以答复。 4、 因燃气计量装置出现故障造成不能准确计量时,供、用双方共同参照上月气量和去年同期用气量协商议定结算气量。 5、 任何一方对燃气计量装置的准确性提出质疑时,供、用双方负责联系委托有国家资质的检测部门校验,所需费用由未获支持方承担。 6、 用气人使用的计量装置按天津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2006年291号《燃气计量管理规定》中相应类型的计量仪表适用的检定规程,进行定期检定和报废。用气人应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应费用。 7、 用气人使用的调压器(柜)按天津市煤气总公司企业标准QJ/MQ06.0489调压器维护检修规程和标准定期检修(天然气:半年一次小修一年半一次中修,三年一次大修;煤制气:三个月一次小修,一年一次中修,二年一次大修)。用气人应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应费用。供气人按国家标准收费。 8、 用气人使用的管道、阀、补偿器、凝水缸等燃气设施按天津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91号《燃气管道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定》,每年春、秋两季分别进行全面保养。用气人应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应费用。供气人按国家标准收费。 二、产权分界点 1、产权分界点具体认定见“产权界定位置示意图”。红色线表示产权归属供气人,蓝色线表示归属用气人。 2、双方在各自产权范围加盖公章确认。 3、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如需在用气人产权管道上连接管道发展新燃气用户,用气人应服从规划,新燃气用户应适当补偿用气人所投资管道建设费用。同时,由用气人负责与新燃气用户进行产权界定并报燃气经营部门备案。 三、用气人需对外租赁房屋时,应同时办理有关燃气使用手续,结清气费并向供气人备案。如在租赁或解除租赁关系时,出现拖欠气费、用气安全事故等问题由房屋产权所属用气人负责。 四、未经供气人许可,用气人不得擅自改装燃气管道及设施;不得擅自更换、变动供气计量装置。凡由此对供气人造成的损失,用气人要承担恢复和赔偿责任。否则,供气人有权停止供气。 五、用气人要设专职燃气管理员,负责所属产权以内的燃气管道设施和燃气器具的检查和维护。如发现异常应立即与供气人联系,确保燃气设施安全使用。 六、本合同一式五份。供气人执正本一份、副本两份;用气人执正、副本各一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附加条款: 供气人: 用气人: (盖章) (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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