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货币支持政策
1.车辆登记。对新能源汽车从购买保险、发放车牌、审验等各个环节提供绿色通道,方便用户办理手续。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底,全市公交、出租车,市区内环卫、渣土运输、邮政、通勤班车、公安巡逻、物流运输(长途运输除外)等新增及更新车辆优先采用新能源汽车,严格控制传统燃油、燃气车辆上牌。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2.车辆通行。按照国家规定对新能源汽车实施专用号牌管理,给予新能源汽车明显标识,不受尾号限行管制。对新能源物流配送等车辆,按照规定入城不受有关限制。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3.车辆停放。对于新能源汽车在公共停车场(位)停车,鼓励实行收费减免优惠。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4.运营许可。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租赁服务的汽车租赁运营公司,涉及行业许可管理的,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现有管理规定框架下,优先发放相关许可证。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5.车辆保险。开辟机动车保险理赔绿色通道,新能源汽车要按照车辆登记使用性质所对应的保险费率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如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各承保单位要开辟一站式理赔通道,实行快处快赔。
责任单位:市保险行业协会
三、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一)科学规划
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适度超前、统一标准、互联互通的原则,分区域、分场所、分车型确定充电设施配置密度和比例,满足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同时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主体作用,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并以专业化运营公司为主体,进行运营和管理。
1.分区域确定配置密度。市区建成区为加快发展区域,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市区建成区以外区域、县城建成区为示范推广区域,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力争小于3公里;县城建成区以外区域为积极促进区域,合理布局建设公共充电设施。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规划局、安阳投资集团、国网安阳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管委会。
2.分场所确定配建比例。根据不同场所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使用特点分别确定配建比例。
(1)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现有住宅小区根据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逐步建设,满足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需要。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通过在住宅小区内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用充电车位,制定有序轮流充电的规范制度,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建设类型以慢充为主。
(2)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其中,新建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建设类型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
(3)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到2020年底,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建设比例不低于30%,事业单位建设比例不低于15%。建设类型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
(4)高速公路服务区应配建同时满足4辆及以上车辆充电需要的公共快充设施,到2020年基本覆盖市域内所有的高速公路服务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应布局合理,确保服务区行车安全、畅通。
(5)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建设一定比例的公共快充设施。加油(气)站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应符合安全距离规定。
(6)公交、旅游景区等公共服务领域停车场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及其运营需求配建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根据服务车辆充电需求,快充和慢充相结合;有需求的,可采用换电模式。
(7)合理布局、建设城市公共快充站,按每2000辆新能源汽车至少建设1座不少于30个充电桩的公共充电站进行规划并有序实施。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规划局、安阳投资集团、国网安阳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管委会。
3.分车型配建比例。公交、物流、环卫、营运乘用车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充电设施宜按照桩车比1∶2建设,公务及私人乘用车专(自)用充电设施宜按照桩车比1∶1建设。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规划局、安阳投资集团、国网安阳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管委会。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