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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保局组织开展生物质锅炉专项执法行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9-03  浏览次数:440

8月28—29日,广州市环保局组织开展了生物质锅炉专项执法行动。区别以往对全市锅炉进行抽查的常规检查方式,这次行动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集中力量对目前生物质锅炉数量最多(125台)的增城区开展全覆盖检查,发现有8台锅炉未列入监管名单,共查处问题锅炉28台。

这次专项执法行动紧紧围绕近期大气污染防治执法工作重心,由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联合开展,通过抽调越秀、天河、海珠、黄埔、从化5个区环保局执法骨干,与广州市环境执法检查支队组成18个交叉执法组,重点检查广州市锅炉排放监管系统中增城区登记的生物质锅炉是否存在复燃煤或其他高污染燃料、是否有专用炉体并配套布袋除尘设施、是否正常运行锅炉治理设施、是否达标排放并按要求录入和更新广州市锅炉排放监管系统等问题。

经查,系统登记增城在用锅炉名单中已停用(或关闭搬迁)锅炉43台,另发现8台未列入监管名单,实际共检查133台。其中,28台发现疑似违法行为,问题锅炉占在用锅炉(90台)比例为31%,问题锅炉中复燃煤2台,复燃木柴11台,涉嫌未办理环保手续、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或设施不正常使用等其他违法行为15台。对复燃煤和木柴等高污染燃料锅炉实施依法现场查封,并转属地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相关规定跟进处罚和处理。其余涉嫌违法行为均转属地环保部门立案查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九域锅炉云获悉,这次行动昼夜连续开展,除了突击检查生物质锅炉问题外,夜间还对近年来曾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及昼间发现的违法嫌疑对象进行了重点检查,严查逃避监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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