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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关于环境保护税企业不可不知的50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23 09:00:40   浏览次数:215


14. 对污水和废气中的全部污染物征税吗?

不是全部征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也就是说,对于总汞、总镉、总铬等10 种第一类水污染物,选择其中排放量最大的前五种,征收环境保护税。对于悬浮物、生化需氧量等其他水污染物, 选择排放量最大的前三种征税。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 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也就是说,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44 种大气污染物中,选择排放量最大的前三种,来征收环境保护税。

15. 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怎么确定?

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 处置量- 综合利用量。

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这样设计,体现了对纳税人治污减排的激励,鼓励纳税人依法综合利用固体废物。

纳税人应当准确计量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未准确计量的,不得从其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中减去。

纳税人依法将应税固体废物转移至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贮存、处置或者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的转移量相应计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或者综合利用量;纳税人接收的应税固体废物转移量,不计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16. 应税噪声的计税依据怎么确定?

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是指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与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之间的差值。

四、应纳税额

17. 应纳税额怎么计算?

一、应税大气、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 污染当量数× 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 固体废物排放量× 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噪声超标分贝数不是整数值的,按四舍五入取整。

18. 有几个排放口,怎么缴税?

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税。

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

对于噪声,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 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

19. 适用税额标准是多少?

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2 元~ 12 元/ 污染当量,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4 元~ 14 元/ 污染当量。

固体废物的税额具体为煤矸石5 元/ 吨、尾矿15 元/ 吨、危险废物1000 元/ 吨和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25 元/ 吨。

工业噪声税额根据超标分贝数按每月350 元~ 11200 元征收。

对大气、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确定。目前各省份的税额标准出现了三个梯队。有13 个省份采用了最低值;12 个省份略有提高;6 个省份标准较高,其中北京为最高。一些地方采用了划档分类、设置过渡期税额等。

20. 污染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如何测算?

有四种方法,优先顺序分别为: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 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纳税人采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 年第81 号)的规定计算。其中, 相关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方法中产排污系数为区间值的,纳税人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适用的产排污系数值。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21.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 可以从哪里获取?

依据环境保护部公告(公告2017 年第81 号)—— 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

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 个行业排污单位,适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 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 (试行)》。

二、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锡矿采选业等行业排污单位,适用《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

三、除前两项外其他行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由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考《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 号)等排污费征收相关规定,按照科学合理原则制定,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22. 当月同一个排放口排放的同一种污染物有多个监测数据的,怎么计算?

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的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

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以流量为权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

一个单位的同一噪声监测点当月有多个监测数据超标的,以最高一次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

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 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23. 噪声不是全月都超标,怎么计算应纳税额?

声源一个月内累计昼间超标不足15 昼或者累计夜间超标不足15 夜的,分别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24. 按月计算、按季申报,如果企业当月没有监测数据怎么办?

监测频次由纳税人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要求确定。税法规定的按月计算,仅是计算要求,不是监测频次要求。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跨月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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