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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 (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19 09:06:33   浏览次数:160


2、提高用水效率

将万元 GDP 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年度政绩考核。将再生水、疏干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 2020 年,全区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 2015 年分别下降 25%、20%以上。(自治区水利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发展农牧业节水。各盟市要大力推行喷灌、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配套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发展区域规模化精准高效节水灌溉。特别是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兴安盟、阿拉善盟等地要下大力气抓好农牧业节水工作。巴彦淖尔市要重点做好河套灌区农田退水治理工作。推进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工作。到 2020 年底,全区节水灌溉面积达到 5000 万亩,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 0.55 以上。(自治区水利厅、农牧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加强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

到 2020 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水利厅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继续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2018年底前建立节水财政奖补机制,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乌兰察布市 5 个地级缺水城市符合《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或者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Ⅰ级的要求的比例不低于 70%,其他地级城市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Ⅱ级及以上要求的比例不低于 50%。到 2020 年,地级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加强供水管网改造,对使用年限超过 50 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管网及计量器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到 2020 年,全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 10%以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水利厅等参与)

3、科学保护水资源

完善全区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开展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专项行动,启动规范化整治

工作。(自治区水利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继续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加大水库、枢纽等控制性工程

建设力度,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在黄河流域开展生态流量试点研究,2018 年编制完成黄河流域试点河流生态流量(水位)实施方案。(自治区水利厅、农牧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参与)

(三)着力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水体水质达不到目标责任书要求的盟市,所有不达标断面汇水区域范围内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实施

提标改造。加大生态敏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督查督办力度,确保 2018 年底前,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汇水区域等敏感区域涉及到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部达到一级 A 排放标准并稳定运行。2018 年起,所有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 A 排放标准。2020 年底前,全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所有旗县(市、区)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旗县(市、区)、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 85%、95%左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2、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

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除干旱地区

外,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2020 年底前,除呼和浩特市(应于 2017 年底前完成)外,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城镇力争实现截污纳管全覆盖。对在建或拟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配套管网,严格做到配套管网长度与处理能力要求相适应。

继续加大再生水回用管网建设力度,提高再生水回用率,到2020 年,全区再生水回用率不低于 20%。(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3、推进污泥处理处置

强化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开展污泥从产生、运输、储存、处置的全过程监管,禁止处理处置不

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杜绝污泥二次污染。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与污水处理设施统筹建设,到 2018 年底,地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 80%以上,2020 年底前,地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四)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各相关盟市要继续加大对 12 个未在 2017 年底前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及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安装的自治区

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治理和督促检查力度,2018 年底前完成治污设施建设及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工作。同时,进一步强化对已建成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达标运行监管,提高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率,实现园区内企业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对不能正常、稳定达标的园区污水厂,要进行提标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自治区将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任务、存在严重环境问题的园区进行重点督查督办,并依据《水十条》相关要求采取约谈、暂停审批、撤销园区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

开展自治区级以下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集中治理工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等参与)

2、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

全面开展十大行业清洁化改造工作,新、改、扩建十大行业建设项目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划落实主要涉水污染

物等量或减量置换,从源头减少废水及污染物排放,推进重点行业提高清洁化生产水平和产业升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能源局等参与)

3、取缔“十小”企业

强化日常检查和督查,继续开展全区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排查工作,对新发现的小型造纸、制

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十小”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发现已关停“十小”企业和生产线死灰复燃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和问责。(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牵头,自然资源厅、能源局等参与)

4、深入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

按季度向社会公布“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实施分类管理;加大抽查核查力度,对企业超标现象普遍、超标企

业集中地区的地方政府采取挂牌督办、公开约谈等措施。继续加大对污水处理厂、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企业稳定达标运行执法监管力度,通过依法治理、科技支撑、监督执法、完善政策等措施,促进工业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排放。(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5、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各盟市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减排目标制定实施年度减排计划,将减排任务细化分解到旗县(市、区)、相关部门及重点企业,全力推进水减排重点工程,确保实现年度减排目标任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等参与)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根据控制单元水质改善需求,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制度。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6、防范环境风险

各盟市要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风险,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等参与)

(五)切实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淘汰落后产能

2018-2020 年,各地要依据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按计划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2、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对工业园区废水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推动钢铁、造纸、有色金属、纺织印染、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和回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水利厅、能源局等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提高再生水回用率,到 2020 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 20%以上。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自 2018 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 2 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参与)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治区水利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3、优化空间布局

各地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生活中,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以环境容量、环境质量和水资源承载能力定布局、定产业、定项目,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企业向工业集聚区集中,并实施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发展高耗水、高污染行业,严禁地下水超采区新建高耗水、高污染项目,已建项目要采用先进节水技术,提高用水水平。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现状水质劣于Ⅴ类的优先控制单元全部实施行业内新建项目重点污染物减量置换。2018 年底前,完成四大重点流域干流和一级支流沿岸化工、医药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布局情况专项调查摸底工作。制定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重点流域及一级支流流域范围内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各盟市要开展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企业的调查摸底工作,2018 年底前完成调查摸底工作。在此基础上,抓紧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工作,逐步实现城市产业布局优化和升级替代。(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统筹江河湖库岸线资源,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加快构建水生态廊道。(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水利厅、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4、严格环境准入

各盟市应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对未完成上年度水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地区或企业暂停审批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到 2020 年,组织完成盟市、旗县(市、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关键词: 自治区 水利厅 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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