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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修订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05 09:08:24   浏览次数:279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化学工业 chemical industry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规定的制造业中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3.2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化学工业企业或其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化学工业企业建设项目。

3.4 直接排放 direct dis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5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ge 排污单位向城镇污水处理厂或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6 特别限值 Special Standard 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薄弱、水环境容量较小,容易发生或已经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的地区执行的严格排放要求。

3.7 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 centralized industri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通过工业废水输送管道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工业企业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3.8 化工集中区废水处理厂 centralized plant for chemical industry wastewater treatment 以处理化学工业废水为主的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设施。

3.9 城镇污水处理厂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对通过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收集的居民生活污水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包括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初期雨水和工业废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10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到企业法定边界外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废水等)。

3.11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污水排放量上限值。

3.12 相关排污单位 Related disge unit 排放废水中含有本标准表3、表4或表5中特征污染物的企业或集中式废水处理厂。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现有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

4.2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化工集中区废水处理厂执行表2规定的相应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新建化工集中区污水处理厂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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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已经发生或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主要水污染物执行表1规定的特别限值。

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域范围、时间,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告发布。

4.4 排污单位应根据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物,从表3、表4和表5中筛选并上报需要控制的废水特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限值,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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