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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17 13:03:54   来源:环保节能网  编辑:环保节能网  浏览次数:216


北极星VOCs在线讯:为深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行动计划(2016—2017年)》、《山东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的通知》,集中解决一批突出环境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当前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气环境质量虽然持续改善,但距离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还有一定差距。全市燃煤权重仍然较大,清洁能源占比不高。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进展不平衡。部分土石方施工、裸露土地和土堆的管理责权不清,部分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散乱污”企业和露天烧烤、露天焚烧依然较多。四市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进展不快。重点行业采暖季错峰生产任务重。港口码头装卸及物流重型柴油车污染问题亟待控制。

(二)水环境质量与改善要求还有差距。由于气候干旱,缺乏生态补水,部分河流常年断流,上半年断流断面占地表水断面总数44.7%,部分地表河流水质超标,个别水库水质不能稳定达标。部分重点治污工程进展缓慢。中心城区部分已建成污水管网未及时移交养护管理。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进度缓慢。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防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需进一步加强。

(三)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部分问题尚未解决。部分自然保护区规划、机构、制度不完善,标识设置不规范,个别存有工矿、企业、旅游等违规和历史遗留问题。风景名胜区存在地方法规与国家行政法规衔接不够,开发建设和保护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四)部分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求。部分区域市政基础设施薄弱,污水管网覆盖有盲区,雨污分流不彻底。李村河等重点流域污水处理能力不能满足需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能力不足。生活垃圾处理和渗滤液处置能力不足。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需求不相匹配。

(五)环境监管责任落实不够到位。部分区市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力度不够,压力传导层层递减;责任落实机制不够完善,上下协调、部门联动机制不畅;环境监管存在盲区,环境守法氛围尚未稳固,企业自主守法意识不强;基层环保执法能力和职业化水平与环境管理需要不匹配。

二、整治攻坚总体思路

认真践行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战略思想,站在旗帜鲜明讲政治的高度,坚决完成国家、省部署的各项环境保护任务,按照“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约束性要求,聚焦问题抓要害,找准病根开药方,针对全市大气、水、生态保护、基础设施、执法监管等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综合施策、统筹推进,突出重点、合力攻坚,以钉钉子的精神,限期完成整治任务,用强有力的环保举措,倒逼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绿色化、生态化,加快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新旧动能转换。

三、大气环境突出问题攻坚目标措施

2017年,市区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42微克/立方米以下。

(一)全力推进煤炭消费压减工作

落实《山东省2017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行动方案》和《青岛市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要求,年内实现煤炭消费量净压减89万吨,全市全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1442万吨以内。本方案印发之日起10日内,制定煤炭消费净压减计划;突出抓好淘汰燃煤小锅炉、淘汰落后煤电机组、重点耗煤企业违规产能清理、实行清洁供暖等煤炭消费压减重点任务。按照部门职能分工,细化各项压减煤炭消费措施,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具体责任,明确时间表,加强跟踪督查,分行业、分企业量化核算煤炭消费压减实际效果。加强对各区市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的督查考核。对未完成煤炭消费压减任务的,暂缓审批其各类新建、扩建、改建耗煤项目,将上一年度未完成的减量目标继续纳入下一年度目标进行考核。

(二)全力推进冬季清洁采暖

1.完善500千伏变电站及输电主网架、220千伏为核心的市级输配电网,争取平均每个区市拥有2座以上220千伏变电站。

2.多渠道拓展天然气气源,积极协调加大天然气供应量,保障气源供应。加快天然气市场发展,扩大燃气利用领域和规模,推进天然气管网向镇(街道)、村(社区)延伸。

3.合理布局规划经营网点,严控散煤销售使用。整顿煤炭经营秩序,依法查处劣质散煤销售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散煤网点,严厉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重点加强对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控。

(三)全力推进“散乱污”企业取缔和燃煤小锅炉淘汰

1.排查并依法依规取缔“散乱污”企业。排查不符合产业政策、本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重点是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碳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坚持边整治、边摸排,对新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本着“先停后治”的原则,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分类进行取缔或整改;列入清理取缔类的,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设备、清除产品)的标准,限期完成关停取缔,并坚决杜绝擅自恢复生产的现象;列入整改提升类的,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2017年9月底前完成清理取缔;10月底前全市基本完成违法“散乱污”企业依法取缔工作。将“散乱污”企业排查、取缔的属地责任落实到相应环境监管网格。

2.关停淘汰燃煤小锅炉。全面摸底排查在用燃煤锅炉,逐台明确治理方式、完成时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淘汰锅炉相关规定。2017年10月底前,全部淘汰建成区和县级市城区范围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开展清洁能源替代或者采取其他热源替代方式淘汰现有分散燃煤锅炉。

(四)全力推进重点工业行业污染防治

1.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应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并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等相关标准要求的石化企业,应确保治污设施稳定运行;尚未完成治理或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治。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将全市石化企业清单、治污设施建设和达标排放情况向社会公布。10月底前,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企业必须配套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并确保稳定运行;2000个密封点以上的有机化工企业,参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方法,完成首轮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全面完成《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行动计划(2016—2017年)》确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公布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及治理工作进度。未完成整治工作的企业,自11月1日起,实施停产整治。

从事橡胶生产、制革、废塑料加工、板材加工、汽修喷涂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应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无污染防治设施或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实施停产整治。立即开展相关污染源摸底调查,对挥发性有机物直排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于2017年10月底前公布污染源清单和整治工作进展。

2.加快推进燃煤锅炉和机组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底前,确保市区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或淘汰,四市完成80%以上,总数达到148台。2017年底前,单机10万千瓦以下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未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单机10万千瓦以下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自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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