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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企业(污染源)全过程环境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03 09:07:03   浏览次数:233


5.6 污染防治管理

5.6.1 污染排查流程及频次

企业应定期组织污染排查工作,并明确排查重点及频次,对生产经营各环节排放的污染物进行分析和评估。主要工作流程包括查阅资料、现场勘察、实测、物料衡算、污染治理能力分析、编制污染排查工作报告等环节。

当发生以下情况,企业应及时组织污染排查: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布或修订;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后;

——生产工艺改变;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5.6.2 污染物排放控制

5.6.2.1 废水

企业应建立废水管理制度,明确废水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设定废水排放的目标指标,建立废水排放清单,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现场管理,除被允许的情况外,应实现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清下水、雨水“四水”分开、规范收集、达标排放,定期监测废水排放情况,对照相关排放标准做合规性评价,并留档。

5.6.2.2 废气

企业应建立废气管理制度,明确废气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设定废气排放的目标指标,建立废气排放全过程管理清单,对各类废气排放源分别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定期监测废气排放情况,对照相关排放标准做合规性评价,并留档。

5.6.2.3 噪声

企业应建立噪声管理制度,明确噪声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设定噪声排放的限值。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实现达标排放。定期监测噪声排放情况,对照国家标准做合规性评价,并留档。

5.6.2.4 工业固体废物

企业应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设定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目标指标,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档案,按年度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

企业依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工业固体废物实施管理,优先对其实施综合利用,降低处置压力。

5.6.2.5 危险废物

企业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危险废物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设定危险废物处置的目标指标,建立危险废物来源清单和危险废物处置商及处置情况清单。

当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生产工艺、污染治理工艺等发生变化,新、改、扩建设项目投产,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后,企业应及时重新识别危险废物。对于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固体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进行鉴定。

企业应制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现场防渗、防泄漏和防挥发等措施并规范实施,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等有关标准,处置应选择有资质单位进行,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存档,并及时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填报转移信息。

5.6.2.6 辐射

企业应建立辐射管理制度,明确辐射管理的责任部门与责任人。严格辐射源及放射性废物管理,规范从购置到报废处置各环节的管理流程。辐射设备的防护隔离设施完好有效,取得相应许可证,使用辐射源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企业应定期监测辐射排放情况,对照国家标准做合规性评价,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演练。

5.6.2.7 其他污染物

企业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污染物排查工作报告等,全面梳理污染物种类,针对其他类型(热污染、光污染等)污染物提出包括源头预防、工艺改进、管理提升、末端治理等排放控制措施。

5.7 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

5.7.1 建设管理

明确相关职责,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研、设计、建设、验收各环节得到有效管理,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批复要求。

污染治理设施设计和施工单位应有相应资质,污染治理设施投入运行后,企业应根据现行法规要求,自行组织验收或申请验收,进行备案并取得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批准文件。

5.7.2 运行管理

建立环境保护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变更及报废管理制度,并建立环境保护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对设施运行情况、原辅料使用情况、设备维护等情况进行记录,制定检(维)修计划。

污染治理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暂停运转、闲置或者拆除、改造、更新治理设施,必须以文件形式上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企业应配备必要的运行操作技术管理人员和监测设备,也可委托有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第三方,开展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提高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与管理水平。

5.7.3 排污口规范化

企业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规范化建设排污口,不符合要求的,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对其进行规范化整治。

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水务或者流域主管部门的规定。

企业各类排放口需规范设置图形标志牌,标志牌的设置参考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有关规定。

5.7.4 在线监控设备管理

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的企业应对相关设备进行有效管理,建立设备基础信息档案,提出对监控设备运行管理要求、信息传输检查要求等内容,以保证监控设备稳定运行,监测数据有效传输。具体包括:规范建设在线监测站房,确保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和维护;建立和完善监控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章;对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运营单位日常运维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在线设备故障时手工监测数据上报的管理要求;对监控数据传输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发现异常数据及时报告、查找原因、实施整改。

5.7.5 自行监测

为确保全面掌握企业排污状况,企业应制定自行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必要时制定应急监测措施。

监测内容和频次应符合环评、验收批复及排污许可证中的相关要求,还应符合相关行业规范和标准中对特征污染物的管理要求。被认定为重点行业企业的还应对土壤和地下水开展定期监测。监测结果按相应要求进行信息公开或备案。

自行监测可以依托企业自有人员、设施,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自有监测人员应接受过相应技术培训,自有监测设备应通过计量认证。

企业应保留自行监测记录,确保监测记录的可追溯性,并规定保存期限。

5.7.6 企业项目终止或搬迁管理

企业项目终止或者搬迁的,应事先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受污染的程度进行监测和评估,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原址土壤或者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应当进行环境修复。

5.7.7其他

企业应做好生产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维护,避免跑冒滴漏。做好生产及环保设施处于异常(如检修、开停车、事故状态下)情况时污染物的收集和处置。

5.8 清洁生产与资源综合利用

5.8.1清洁生产审核

按审核程序和时限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

5.8.2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采用原辅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减少各类污染物的产生,资源能源消耗指标纳入企业各级考核要求。

5.8.3废弃物综合利用

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积极开展工业废水处理回用、能量梯级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指标纳入入企业各级考核要求。

5.8.4节能减碳管理

建立节能与减碳管理制度,明确节能与减碳管理的责任部门与责任人。设定能源节约及碳排放减排的目标指标。定期核算能源节约及碳排放削减的绩效统计并留档。

5.9 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

5.9.1 隐患排查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方法。对隐患进行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地下管线、污染治理设施等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

5.9.2 排查范围与方法

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可采取综合排查、日常排查、专项排查及抽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5.9.3 隐患治理

根据隐患排查和分级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分别开展隐患治理。

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内容应包括:治理目标、完成时间和达标要求、治理方法和措施、资金和物资、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责任、治理过程中的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或应急预案。

重大隐患治理结束后企业应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和验收,并编制重大隐患治理验收报告。

5.9.4 监测预警

企业可采用仪器仪表等技术手段及管理方法,对废水、废气等重大环境因素建立应急监测预警系统及报告机制,并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5.10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5.10.1 应急准备

企业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建立环境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在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执行备案规定。建立与本企业环境风险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人员并组织培训和演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评审、发布、培训、演练和修订应符合相关规定。

企业应按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对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并对应急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

5.10.2 应急响应

企业在明确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政府环保部门报告,并依照应急预案开展事故处理,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5.10.3 事故调查与处理

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应按规定成立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的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污染程度和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事件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件的直接、间接原因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按照有关规定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针对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并落实到位。

5.11 环境信息公开

5.11.1 公开制度与内容

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部门与责任人。新、改、扩建项目按要求进行公众意见征求与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中涉及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内容的有关规定,定期公开企业环境管理信息。

5.11.2 公开方式

日常信息公开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当地政府网站或企业网站;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对于企业年度环境信息公开,应在上一年度工作完成后的半年内,编制环境信息公开报告书。企业应保留环境信息公开相关投诉、沟通、处理等信息与记录。

5.11.3 公共关系

为避免因环保问题引发公共关系危机,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与周边社区、新闻媒体的沟通管理机制,如定期组织执法单位、社区代表、媒体召开座谈会等,确保对企业环保问题的任何投诉、建议,能得到及时处理与反馈。

5.12 供应商审核

企业应针对供应商的环境管理绩效建立审核制度,并对供应商环境行为施加影响。

对供应商环保审核可参考本标准及相关行业要求,审核结果应纳入公司采购决策等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5.13 生产者责任延伸

鼓励企业自主或配合第三方完成生产者责任延伸相关机制设计和实践。企业环境管理部门可与企业设计、生产部门配合,建立产品、副产品、包装物材料的回收利用机制,并参与废弃产品社会回收体系的建设。

5.14 绩效评定与持续改进

5.14.1 绩效评定

企业应建立环境管理标准化绩效评定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评,验证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发现问题,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并纳入下一周期的环境管理提升计划中。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向本企业所有部门和人员通报。自评结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作为部门及员工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企业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应重新进行绩效评定。

5.14.2 持续改进

根据环境管理标准化建设绩效评定情况,对环境管理目标与职责、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进行分析和修改完善,并提出环境管理标准化建设改进措施,实施策划、实施、检查、改进(PDCA)循环,不断提升环境绩效。

企业应依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要求,主动采用新技术对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确保达标排放,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6 保持与监督

6.1 建立和保持

依据本标准的要求,企业应当结合生产经营与环境保护管理实际,建立环境管理标准化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实施环境管理标准化建设管理。

企业环境管理标准化建设工作应当采用“PDCA”的动态循环模式,持续不断地组织开展环境管理标准化建设。

企业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不断查找环境保护工作差距,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环境管理机制,规范污染治理行为,防范环境风险和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实现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不断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

6.2 评定、报告与监督

6.2.1 评定与分级

企业应当依据本标准附录A评价表,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本企业开展环境管理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相应的环境管理标准化建设等级。

企业环境管理标准化建设评价等级分为A级、B级、C级,不达标,共四个等级。

A级表示企业环境管理标准化建设工作优秀,完全满足本标准要求;

B级表示企业环境管理标准化建设工作良好,满足本标准要求;

C级表示企业环境管理标准化建设工作合格,基本达到本标准要;

未取得C级及以上等级的企业,为不达标企业。

6.2.2报告与登记

企业应将环境管理标准化建设自评结论与等级,报告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企业应将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发布的标准化建设评定结论与等级,向企业内部各部门进行通报,并将其作为企业环境管理、环境管理标准化建设持续改进的依据。

6.2.3监督与应用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环境管理标准化建设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将企业开展环境管理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结果,与其他环境管理手段结合应用。

企业可通过委托专业第三方,采取“环保管家”、“托管”等形式,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开展相关管理,但企业应知晓委托第三方并不改变自身承担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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