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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HJ 1038-2019)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05 09:12:04   浏览次数:185


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6.1一般原则

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对于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原则上认为具备符合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并加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评估达标可行性。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6.2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推荐的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照附录A。

6.3运行管理要求

6.3.1一般原则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行业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等要求设计、运行各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使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6.3.2废气

a)焚烧炉应当设置烟气净化系统、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提出定期比对监测和校准的要求。

b)焚烧炉设计及焚烧控制条件应当满足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焚烧热能的利用应避开200~500°C温度区间。

c)对活性炭、脱酸剂、脱硝剂等烟气净化消耗性物资和材料,应当实施计量并记入台账。袋式除尘器应安装压差计,及时更换袋式除尘器破损滤袋。

d)严格管控无组织排放,产生无组织废气的环节,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废气经收集系统或治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如不能密闭,则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治理措施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6.3.3废水

a)产生的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处理后回用时应满足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要求。

b)应当对贮存和作业区的初期雨水进行收集、处理后回用或排放。

c)规范记录废水处理设施开停、维修巡检、药剂和消耗材料使用、处理前后水质水量监测等数据。

6.3.4工业固体废物a)应当建立台账记录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去向(贮存、利用、处置及委托利用处置)及相应量。

b)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过程应满足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等情况,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c)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应按照GB18484要求开展监测。

6.3.5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预防要求

a)排污单位应当按HJ942要求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b)列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2)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3)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7.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环节、排放口、污染物及许可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排污许可平台中明确。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监测要求按照HJ819等标准规范执行。危险废物焚烧相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7.2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排放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内容。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未要求开展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手工监测时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

7.3自行监测要求

7.3.1监测内容自行监测污染源和污染物应包括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控制标准中涉及的废气、废水污染源和污染物。

7.3.2监测点位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监测点位包括排放口监测点位、内部监测点位、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等。

a)有组织废气外排口废气污染源通过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废气,应在排气筒上设置废气外排口监测点位,点位设置应满足GB18484、HJ75、HJ76、HJ/T176、HJ/T365等标准规范要求。

b)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口监测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HJ/T91、HJ/T92等标准规范要求。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为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的污染物,在相应的废水排放口采样。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为排污单位排放口的污染物,废水直接排放的,在排污单位的排放口采样;间接排放的,在排污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后、进入其他污水处理系统前的法定边界位置采样。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的监测点位包括废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

c)无组织排放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应符合GB18484、GB16297和GB14554等标准要求。

d)内部监测点位当环境管理有要求,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排污单位内部设置监测点,监测污染物浓度或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密切相关的关键工艺参数等。

7.4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和废水监测点位、主要监测指标和最低监测频次要求见表4~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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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监测相关要求

a)采样及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测定方法、数据记录、监测质量控制、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内容应按照HJ819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b)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强化环境监管;排污单位应在显著位置树立便于查看的显示屏,将焚烧生产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实时实地向全社会公开,强化监测信息的公开。

8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1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8.1.1一般原则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在排污许可平台中明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排污单位也可自行增加记录要求。环境管理台账分为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两种形式。排污单位可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记录格式,其中记录频次和内容须满足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

8.1.2记录内容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应真实记录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参见附录B。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号应与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的编号一致。

8.1.2.1基本信息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排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排污权交易文件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8.1.2.2主要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至少记录以下内容。

a)正常工况1)运行状态:开始时间、结束时间。

2)处置能力:设计能力、实际能力。

3)生产负荷:实际生产能力(处置能力)与设计生产能力(处置能力)之比。

4)燃料和辅料信息:名称、处置(消耗)量、成分分析数据等。

b)非正常工况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情况、事件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8.1.2.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包括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置的运行管理信息,至少记录以下内容。

a)正常状况

1)有组织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是否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情况、排口温度等信息。

2)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无组织控制采取的措施、措施描述等信息。

3)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是否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情况等信息。

4)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置固体废物产生环节、处置去向等。

b)非正常状况18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情况、事件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信息。

8.1.2.4监测记录信息按照本标准自行监测管理要求章节中相应排污单位要求执行,待危险废物焚烧相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8.1.2.5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a)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管理维护信息管理维护时间及主要内容等。

b)其他信息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确定的其他信息,排污单位自主记录的环境管理信息。

8.1.3记录频次

8.1.3.1基本信息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1次。

8.1.3.2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工况

1)运行状态:一般按日或班次记录,1次/日或班次。

2)生产负荷:一般按日或班次记录,1次/日或班次。

3)处置能力:连续生产的,按日记录,1次/日。非连续生产的,按照生产周期记录,1次/周期;周期小于1天,按日记录,1次/日。

4)燃、辅料:处置(消耗)量一般按日或班次记录,1次/日或班次。成分分析按照批次记录,1次/批。

b)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1次/工况期。

8.1.3.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状况运行情况:按日或班次记录,1次/日或班次。

b)非正常状况按照非正常状况期记录,1次/非正常状况期。

8.1.3.4监测记录信息按照本标准自行监测管理要求章节中相应排污单位要求执行。

8.1.3.5其他环境管理信息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小于1次/日。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实际生产运行规律等确定其他记录频次。

8.1.4记录存储及保存

8.1.4.1纸质存储纸质台账应存放于保护袋、卷夹或保护盒等保存媒介中,专人保存于专门的档案保存地点,并由相关人员签字。档案保存应采取防光、防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染等措施。纸质类档案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并留存备查。

8.1.4.2电子化存储电子台账保存于专门存贮设备中,并保留备份数据。存贮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维护。电子台账根据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要求定期上传。

8.2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8.2.1报告周期执行报告包括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可要求排污单位上报月度执行报告(具体要求参照HJ944),并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执行报告。

a)年度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

b)季度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

8.2.2编制内容

8.2.2.1年度执行报告内容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内容应包括:

a)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b)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c)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d)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

e)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f)信息公开情况;g)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h)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i)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j)结论;

k)附图附件要求。具体内容要求参见HJ944的5.3.1;实际排放量核算按照本标准规定方法进行。表格形式参见本标准附录C。

8.2.2.2季度执行报告内容季度执行报告应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非正常状况说明等内容,以及各月度生产小时数、主要产品及其产量、主要燃料及其处置(消耗)量等信息。

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9.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逐一核算废气有组织主要排放口烟尘(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实际排放量,实际排放量为各主要排放口正常情况和非正常情况实际排放量之和;不核算一般排放口和废气无组织排放的实际排放量;排污单位的废水污染物如需核算实际排放量,可以参照附录D进行核算,实际排放量为正常情况和非正常情况实际排放量之和;对于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其他实际排放量核算要求的,可参照本标准主要排放口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进行核算。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自动监测实测法、手工监测实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规定应当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和污染物,根据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采用自动监测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对于排污许可证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和污染物,按照优先顺序依次选取自动监测、手工监测数据核算实际排放量;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若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手工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手工监测数据为准;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实际排放量时,首先采用执法监测数据,其次采用自行手工监测数据;排污单位应将手工监测时段内生产负荷与核算时段内平均生产负荷进行对比,并给出对比结果。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而未采用的,采用产排污系数法且按照直接排放(即不考虑污染防治设施处理效率)核算实际排放量。

9.2废气

9.2.1实测法

a)自动监测实测法

废气污染物自动监测实测法应采用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的有效自动监测小时平均排放浓度、小时烟气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如式(4)所示。

对于因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以及其他情况导致数据缺失的按照HJ75进行补遗。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时段人工采样监测要求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颗粒物)自动监测数据季度有效捕集率不到75%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作为核算实际排放量的依据,实际排放量按照“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项目而未采用”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排污单位能提供材料充分证明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或数据异常等情况不是排污单位责任的,可按照排污单位提供的手工监测数据等核算实际排放量,或者按照上一个半年申报期间的稳定运行期间自动监测数据的小时浓度均值和半年平均烟气量,核算数据缺失时段的实际排放量。

排污单位在废气非正常排放期间,应保持自动监测设备同步运行,自动监测设备应记录非正常情况下实时监测数据,根据自动监测数据按式(4)核算该时段的各类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并计入年实际排放量中。

b)手工监测实测法

采用手工监测实测法的,应采用每次手工监测时段内废气污染物的小时平均排放浓度、小时烟气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如式(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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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合规判定方法

10.1一般原则

合规是指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要求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许可事项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污染物种类、排放限值符合许可证规定,其中,排放限值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按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排污单位可通过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也可通过执法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若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数据与有效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优先使用符合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要求的现场监测数据。对于应当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而未采用的以及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即认为不合规。

10.2废气

10.2.1排放浓度合规判定

废气有组织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合规是指按照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获取的自动监测、执法监测或自行手工监测污染物排放浓度数据低于或等于许可排放浓度要求。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相关达标判定方法的,从其规定。废气无组织排放满足相关标准中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及污染控制措施要求的,即认为合规,其他情形则认为不合规。10.2.2排放量合规判定污染物排放量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满足年许可排放量要求。

10.3废水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合规是指按照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获取的自动监测、执法监测或自行手工监测任一有效日均值(除pH外)低于或等于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排放标准中浓度限值为非日均值的污染物,其排放浓度达标是指按相关监测规范要求测定的排放浓度低于或等于许可排放浓度要求。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相关达标判定方法的,从其规定。

10.4管理要求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中的管理要求,审核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核查排污单位是否满足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管理要求合规判定主要包括:

a)排污单位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

b)排污单位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频次等是否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

c)排污单位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执行报告要求定期上报,上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

资料性附录A由表A.1~A.3共3个表组成,仅供参考。

表A.1有组织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

表A.2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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