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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06 17:00:32   来源:环保节能网  编辑:环保节能网  浏览次数:234


北极星环保网讯: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湖南省环保厅印发了《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要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应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从源头控制,采取合适的技术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处理,并通过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式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粪污收集、贮存和处理,污水收集和处理,恶臭控制等具体的处理技术,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等技术措施实施。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的,应做好无害化处理,并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确保不产生二次环境污染。具体内容如下:

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全省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污染防治。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达到本规定第三条中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单一品种畜禽养殖规模的划分标准如下:

具有不同畜禽养殖种类的,可将其它畜禽养殖量折算为猪的养殖量,以猪的养殖量确定养殖规模。换算比例为30羽蛋鸡、30羽鸭、15羽鹅、60羽肉鸡、30只兔、3只羊折算为1头猪,1头奶牛折算为10头猪,1头肉牛折算为5头猪。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水利、农牧、林业等多部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养殖场、养殖小区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负责牵头编制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规划;负责畜禽养殖备案登记管理、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和监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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