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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定价机制回顾及碳交易市场机会挖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28 15:00:05   浏览次数:236

碳定价 碳税 碳排放交易 

配额从供给端限制碳排放。如果说碳税是通过提升价格从需求端减少碳排放量,那么碳配额就是通过政策直接限制碳排放量(供给端),然后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再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排碳较多的经济实体向排碳低的经济实体购买排放权,排碳成本的上升会刺激其向低碳转型的决心;排碳较低的经济实体可以将配额出售,获得额外的利润,还能以更低廉的生产成本在市场上获得竞争优势,从长远来看,碳密集型的企业将会逐步被淘汰,低碳企业才能够可持续发展。《京都协议书》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碳排放权交易设立了蓝本,各国在此基础上根据国情的不同制定了不同国内碳排放权交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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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信用的存在独立于其他碳定价机制之外。碳信用签发是指向正在执行已批准减排活动 的项目提供可交易减排量的过程。因为碳信用的产生基于自愿原则,而在其他碳定价机 制中,受约束实体的履约是义务性的。可以说碳信用实际上是对自愿减排机制(VER) 的升级和补充。主要的碳信用机制可以分为三类:国际碳信用机制、独立碳信用机制、 区域、国家和地方碳信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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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市场亦分一、二级市场。碳交易市场与股票、债券市场十分类似,亦可被分为一 级、二级市场,只不过融资行为变成了融碳行为。一级市场为发行市场,即创造碳排放权配额和碳信用。碳排放权配额有免费发放和拍卖两种方式获得,主导权一般掌握在政 府手中。二级市场是碳资产和碳金融衍生品交易流转的市场,只不过目前大多数交易在 企业之间达成,没有像股票市场一样大量的个人投资者。一级市场(发行市场)是二级 市场(流通市场)的基础和前提,碳排放配额和碳信用进入二级市场必须先经过一级市场;待企业完成年度的碳核查后,将已使用的碳排放配额上缴然后由政府或第三方机构统一注销,完成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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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碳定价机制发展现状:61 国已实施碳定价机制控排

(一)国际发展现状:从《京都协议书》到《巴黎协定》

1.碳税

芬兰是世界最早将碳定价理念应用于实践的国家,在 1990 年通过了征收碳税议案。随后挪威、瑞典、丹麦等北欧国家先后开始征收碳税,2019 年是新增征收碳税国家最多的一年(6 个),截至 2020 年,共有 30 个国家和地区征收了碳税。定价方面,发达国家的定价较高,如瑞典,碳税价格高至 119 美元每吨二氧化碳排放当量;发展中国家的定价水平较低,如乌克兰、墨西哥和波兰的定价均不足 1 美元每吨二氧化碳排放当量。

2.碳排放交易体系

从 1997 年《京都协议书》获得通过到现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经发展了二十多年,在这期间,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从经济学家论文中的一个抽象概念成为了现实,根据世界银行统计,截至 2020 年,全球共有 31 个碳排放交易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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