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从评价机构推荐名单中予以删除:
(一)申请列入评价机构推荐名单时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
(二)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造成评价报告严重失实的;
(三)不能保证评价工作质量的;
(四)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五)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第二十五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统一的省级信息管理系统,按季度对本辖区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综合利用量、综合利用产值、减免税额等进行汇总,自季度终了三十日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 3 月 31 日前将上一年度综合利用情况形成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七条 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