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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4-11 20:00:08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环保网  浏览次数:399


第七条  年度水质类别为劣Ⅴ类、未达到年度水质目标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当年不予发放生态补偿金,污染赔付金正常收缴。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确定。

第八条  市环保局每月计算各补偿断面的污染赔付和生态补偿金额,并会同市财政局通报各县(市)区政府、有关开发区管委会,同时向社会公布。市财政通过年终结算、直接收缴或支付等方式,对断面的污染赔付金和生态补偿金进行清算。

第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有关开发区管委会如有异议,应于收到通报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环保局提出复核申请。市环保局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调查复核,并于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最终核定意见。区域生态补偿工作上、下游地区有关争议事项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协调、作出认定。

第十条 污染赔付金、生态补偿金应专项用于水污染综合整治、水生态环境保护、监测能力建设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的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合肥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断面表

2.下游出境断面的指标浓度值计算公式

附件1

 
关键词: 断面 赔付 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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