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并按规定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3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表3执行。
6标准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市和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
6.2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京环函〔2018〕471号附件3
北京市地方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北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
2018年6月
目录
1项目背景... 4
1.1任务来源... 4
1.2起草单位... 4
2制订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4
2.1国家战略发展的需求... 4
2.2进一步改善本市水环境质量的需要... 5
2.3环境监管的需要... 5
3主要工作过程... 6
3.1技术路线... 6
3.2总体思路... 7
3.3 工作工程... 7
4标准制定的依据和原则... 7
4.1法律依据... 7
4.2制订原则... 8
5北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概况... 9
5.1北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现状... 9
5.2北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现状... 10
6标准主要条款说明... 12
6.1本标准与现行标准相比的变化情况... 12
6.2本标准框架结构... 14
6.3标准适用范围... 14
6.4 术语与定义... 14
6.5 水污染物控制项目选择... 15
6.6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6
6.7 其他规定... 21
7达标处理技术分析... 21
7.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简述... 21
7.2 达标技术... 24
8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 26
8.1美国相关标准... 26
8.2欧盟相关标准... 26
8.3日本相关标准... 27
8.4 与国内相关标准比较... 27
9实施本标准环境效益分析... 28
10作为强制性标准的建议及其理由... 28
1项目背景
1.1任务来源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稳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2018年3月,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制订北京市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已申请增补列入2018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1.2起草单位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2制订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2.1国家及本市战略发展的需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2018年1月2日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2018年2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方案》中的重点任务之一是:“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根据农村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积极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生态处理工艺。加强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为重点实施清淤疏浚,采取综合措施恢复水生态,逐步消除农村黑臭水体。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本市积极推动农村污水治理工作。2018年2月4日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0年)》将农村污水治理作为提升农村基础设施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全面落实河长制,解决农村水环境突出问题。在抓好已建污水处理设施修复改造的基础上,根据村落和农户分布,采用“城带村”“镇带村”“联村”“单村”等模式,集中或分散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较少的村庄要因地制宜,通过湿地等多种方式进行污水处理。”2018年5月5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措施》提出“全面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工作,加快重要水源地和人口密集村庄、民俗旅游村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均要求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2018年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集中处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因此,制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贯彻国家及本市相关政策的需要。
2.2进一步改善本市水环境质量的需要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我国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战略目标的实现。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严格与否,直接决定着水环境质量的水平和用水质量的高低,也关系着污水处理行业的发展方向。北京市随着对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放标准的从严控制,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基本得到有效控制,农村生活污水对本市水环境的影响凸显,合理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是控制农村生活污水污染最有效的措施,将使农村生活污水对水体环境的污染减轻,使水环境得到更好的改善和保护。同时,可使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的管理更加规范化,既保护了水环境,又改善了人居环境,有利于农村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有利于社会安定和发展。
2.3环境监管的需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精神,进一步提升北京市污水处理能力和水资源循环利用水平,有效保障首都水环境安全,北京市发布了《北京市进一步加快推进污水治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16年7月-2019年6月),在方案中明确提出,利用三年时间,全市要解决760个村庄的污水收集、处理问题,治理141条黑臭水体河段。
可见,随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深入推进,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数量将迅速增加,面对快速增长的处理设施,亟需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监管体系以提升设施治理效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管体系涵盖了从治理设施设计、建设、验收、运行维护和达标排放的各个环节。当前我市对农村生活污水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执行DB11/307-2013《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的规定。从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监管体系出发,十分有必要出台专门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排放标准,为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综上所述,制订北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意义重大且十分紧迫。
3主要工作过程
3.1技术路线
本标准制订主要采用资料调研、现场调研监测和主管部门座谈、专家咨询相结合的方法。通过资料文献调研和实地考察,充分了解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现状和处理技术状况,根据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要求,确定标准的技术内容、控制项目与标准值、监测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起草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送审稿。
本标准的制订程序,如图1-1所示。
3.2总体思路
根据北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现状及未来的建设需求,通过文献调研、实地调研和监测、召开各区环保局座谈会及专家咨询会等多种形式,合理确定标准适用范围和框架结构;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特点和主要问题,提出符合农村经济和管理水平的控制指标;综合考虑设施的处理规模、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功能要求等多种因素,设置不同级别的控制要求,分类指导。
3.3 工作过程
2018年3月: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由北京市环科院组成标准编制组,对国内外相关标准和北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概况等进行了初步调研,提出标准草案。
2018年3月20日:根据提出的标准草案,就标准的适用范围、框架结构、标准分级、控制水平等关键问题与北京市环保局、水务局主管部门进行了研讨。
2018年3-5月:由北京市环保局发文,对北京市涉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13个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现状进行函调。对全市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情况(包括规模、采用工艺、执行标准、达标情况等)进行了调查,并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了现场调研和监测工作。
2018年4-5月:起草标准征求意见初稿,就初稿召开各区环保局座谈会1次,专家咨询会3次,征求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2018年5-6月根据部门和专家意见修改,提出本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4标准制定的依据和原则
4.1法律依据
制订本标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本市水环境质量目标以及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定期对标准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
4.2制订原则
本标准的制订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2)与北京市水环境保护目标紧密结合:保护环境敏感等重点水域,实现水质断面达标。
(3)充分考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特点,应“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要注重用生态办法解决生态问题”。
(4)与国家相关水环境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协调,与北京市相关标准相衔接。
(5)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依靠系统的和科学的分析方法,提高标准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5北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概况
5.1北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现状
对全市13个区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调研。根据调研结果统计,13个区共有农村污水处理设施1104座,其中密云区和怀柔区数量较多,分别为236和235座,其次为顺义、通州、房山、门头沟、平谷,均在90座以上。全市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合计30.61万m3/d,其中具体分布情况见表5-1。
按处理规模统计,小于5m3/d的共7座,位于密云和门头沟;5-50m3/d(含5m3/d)的587座,分布在顺义、通州、密云、延庆、房山、昌平、门头沟、平谷和怀柔等区,占全部处理设施数量的53.2%;50-500m3/d(含50m3/d)的362座,占全部处理设施数量的32.8%,13个区都有分布;大于500m3/d的132座,主要分布在顺义、海淀、昌平、门头沟、朝阳等区,占全部处理设施数量的12%。不同规模处理设施的占比情况见图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