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环保节能 > 环保节能 > 正文

垃圾分类国家立法 六大问题待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19 09:06:27   浏览次数:126


固废网讯:导语:法规和教育是实现垃圾分类的两大关键。6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要配合协同各有关部门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立法工作,研究解决立法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尽快形成法律草案。具体该如何实现?本文就其中的关键问题进行了探讨,虽是老经验,适应新常态。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工作,但是,生活垃圾分类还未达到政府宣传、公众预期的效果。原因之一就是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国家层面的垃圾分类的法律。

垃圾分类的实施需要哪些法律、法规来推动和予以保障?我国垃圾分类立法存在哪些问题?垃圾分类立法应从哪个层面入手?需要解决现实中的哪些问题?其法律制度该如何建立?中国环境报记者对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师余洁进行了采访,整理本文,通过比较国外垃圾分类立法的优缺点,深入探讨垃圾分类的立法问题

找准垃圾分类法律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积极着手解决这些问题,并围绕这些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生活垃圾分类立法体系,才是实现我国生活垃圾分类的关键所在。

问题一:法律不健全且执行不力

目前我国关于垃圾分类技术管理的研究较为充分,但法律方面的规定和研究却很少。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起步较晚,相应的立法体系也不够健全,存在立法过于原则性、法律责任不够明确、缺乏综合性法律和配套法律法规等不足。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国家前些年对垃圾分类的关注程度不够;一方面是有关垃圾分类的法律研究没有形成独立的研究领域。”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我们也并不是束手无策、无法可依的。法律是存在的,但还不够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此外,就是这些要求不高、尚待完善的法律,在现实中也得不到很好的遵守和执行。

现阶段我国有必要采取法律手段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在不断修订完善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应完善立法体系,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综合性法律文件和各种配套法律、法规,并将垃圾分类的法律研究贯穿于垃圾处理的各环节中。

问题二:基本法定位不清

现在有一些学者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为垃圾分类的基本法,但余洁认为,应将《循环经济促进法》作为垃圾分类的基本法。

垃圾分类和回收的目的是要促进资源的回收利用,坚持的应是循环经济理论中减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环的理念。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核心理念是污染防治和末端处理。


如果将重心放在污染防治,则将垃圾视为污染和危害,就没有认识到垃圾是“放错地方的资源”,就没有将垃圾分类回收看做一个系统,则不可能围绕垃圾分类投放、收集、清运和处理的各环节来立法。所以,如果基本法定位不清,那么,整个立法理念和处理思路就会存在偏差。

实现我国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是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必经之路,是落实循环经济的重要指标,是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所以,有必要将《循环经济促进法》作为垃圾分类的基本法。

问题三:配套法律、法规不足

“目前关于垃圾分类的配套法律、法规只有一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其颁布于2009年,目前还没有正式实施。而日本却有《容器包装再利用法》、《家用电器回收法》等。”垃圾的属性不同,回收利用方式也不一样,所以需要加强配套法律、法规的建设,并对相关条款进行细化和规范。


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各国都没有制定专门的所谓《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法》,而是在完善的垃圾管理法律体系中,垃圾分类的法律规制是通过制定一系列综合性法律或专项法律法规实现的。这种立法的趋势既符合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系统的基本规律,也符合各种废弃物质本身的特性。

 
关键词: 理念 分类 垃圾

 
推荐环保节能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