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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国家信用坚如磐石,光伏产业前景无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04 22:01:30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735


(3)国家补贴光伏的目的和初衷并非让行业企业获得“持续的超额收益”,而是为了促进行业企业在有合理盈利的情况下“不断降本”,从而支持国家能源结构优化,支持青山绿水。

(4)2017年以来,不止一家上市公司光伏相关业务实现了连续多个季度40%甚至50%以上的超高毛利率,市值一路创新高,这意味着国家对于光伏产业的补贴水平已经与上述初衷逐渐违背。

(5)新能源产业的补贴取自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意味着用各行各业及全国人民的电费或者说是“血汗钱”来补贴新能源产业。这对于发改委而言,自然存在着对补贴方向和补贴效率的斟酌问题。“1分钱的补贴用于光伏的补贴效率更高,还是用于风电的补贴效率更高”,自然需要平衡。当前来看,风电产业的平均度电补贴力度在0.10元/度左右,而光伏产业的平均补贴力度则高达0.30元/度。同样1分钱补贴,补贴光伏所产生的效益远低于风电。而光伏产业的新增规模(2017年新增53GW)、企业投资积极性则从2017年开始远超过了风电(2017年新增15GW),由此也可以判断出,光伏产业存在着明显的超额收益,继续高额补贴光伏产业将违背国家补贴新能源的初衷。

基于上述关于政策宏观背景的分析,SOLARZOOM智库认为国家在此时出台政策加速削减光伏产业的增量项目补贴,虽然从感情上看对光伏产业形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但从国家统筹最优的角度来看则是非常合理的。

而关于本次政策是否损害国家和政府信用,SOLARZOOM智库坚定的认为国家信用坚如磐石,当下政策并无影响政府信誉的情形存在。理由如下

(1)国家在《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中明确提出“根据光伏发电成本变化等因素,合理调减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上网电价及补贴的执行期限原则上为20年。根据光伏发电发展需要,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扩大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规模。光伏发电规模与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规模相协调。”目前来看,国家从未动摇过补贴原则发放20年的基本原则。就算是2015-2016年宏观经济较为困难,各行各业面临巨大的压力,国家也在2016年末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从0.015元/度上调到了0.019元/度(居民用电等部分减免情形没有上调)。当然,在当下宏观经济7%左右中高速增长压力持续存在、中美博弈进入“深水区”、国家各项税费全面削减甚至取消的大背景下,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进一步上调的确存在困难,国家在此背景下加速削减光伏增量项目补贴,正是对“光伏发电规模与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规模相协调”这一政策的坚决执行。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2196号)指出“降低2018年1月1日之后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自2019年起,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全部按投运时间执行对应的标杆电价”。该政策中,并没有规定说,不能在2018年6月1日下调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也没有说“按投运时间执行对应的标杆电价”这一政策不能从2019年提前至2018年6月1日。“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继续按照指标时间而非投运时间执行电价政策”这只是光伏产业相关人员对于国家政策的一种不甚严密思维下的解读。因此,所谓的本次政策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存在不符的说法,并不成立。本次政策只是与光伏产业相关人员不甚严密思维下的个人解读不符而已。

(3)《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规定了2017-2020年的指标为22.4GW、21.9GW、21.1GW、21.1GW,其中包括了普通电站和领跑者基地项目。而本次政策中指出,“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暂不安排2018年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在国家未下发文件启动普通电站建设工作前,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安排需国家补贴的普通电站建设。”由此可见,本次政策并没有否定此前关于2018年地面电站建设规模的规划,而只是出于行业发展的实际“暂不”安排。所谓“暂不”并非废除的意思,因而也不存在当下政策与此前政策不符一说。

(4)当前已经备案但尚未并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在当前的政策下有以下几种出路a)等待并纳入2019年的指标,b)参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但部分省份尚未开放,且全国整体电力市场交易比例过去几个季度以来维持在20%出头的水平,故而存在较大难度),c)依法纳入地方支持范围(各地补贴标准及财政实力可能各不相同)。这其中任何一条出路,都不是“随意取消补贴资格”。

(5)国家出台各类产业政策是具有一定时效性和条件性的,如果外部条件发生了变化,则政府应当、而且也完全有权对此前的政策进行变更。因此,即使国家当下的政策与此前的政策有所不符,也完全是合法、合规的。比如,在2016年12月的《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规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383号)指出“有追加2016年度光伏电站建设规模需求的省可提前使用2017年建设规模,追加规模在其2017年应下达的建设规模中相应扣减。”而在《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的附件中指出“有关省(区、市)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规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383号)调增的建设规模计入2016年。”换言之,国家能源局在2017年7月变更了2016年12月的政策,从而增加了2017年可实施的建设规模。

基于上述理由,在SOLARZOOM智库看来,当下政策并无影响政府信誉的情形存在!光伏产业部分从业人员对于当下政府信用的质疑多为“预期中的既得利益”受损时的不理性的做法而已,我们能够理解和体会光伏产业部分从业人员的心情,但并不支持他们的看法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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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光伏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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