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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发新规: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10 10:09:18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37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5日发布,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

《若干规定》明确,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等情形,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最高法副院长江必新介绍:“截至2019年5月,各级法院共受理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0件。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全面试行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和实践支持。”

《若干规定》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明确生态环境能够修复时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生态环境不能修复时应当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并明确将“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纳入修复费用范围。赔偿资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予以缴纳、管理和使用。

《若干规定》将磋商确定为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原告在与损害生态环境的责任者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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