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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费结算方式出炉 国家能源局发布电力中长期交易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1-25 10:06:16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907


第八章 合同签订与执行

第一节合同签订

第七十六条各市场成员应当根据交易结果或政府下达的计划电量,参照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购售电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电力交易机构。购售电合同中应当明确购电方、售电方、输电方、电量(电力)、电价、执行周期、结算方式、偏差电量计量、违约处罚、资金往来信息等内容。

第七十七条购售电合同原则上应采用电子合同签订,电力交易平台应当满足国家电子合同有关规定的技术要求,市场成员应当依法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备同等效力。

第七十八条在电力交易平台提交、确认的双边协商交易以及参与集中交易产生的结果,各相关市场成员可将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电子交易确认单(视同为电子合同)作为执行依据。

第二节 优先发电合同

第七十九条跨区跨省的政府间协议原则上在上一年度的11月底前预测和下达总体电力电量规模和分月计划,由购售双方签订相应的购售电合同。合同需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送受电曲线或确定曲线的原则、交易价格等,纳入送、受电省优先发电计划,并优先安排输电通道。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由购售双方协商调整。

第八十条对于省内优先发电计划,各地区结合电网安全、供需形势、电源结构等因素,科学安排本地优先发电电量,不得将上述电量安排在指定时段内集中执行,也不得将上述电量作为调节市场自由竞争的手段。

第八十一条各地区确定的省内优先发电电量,原则上在每年年度双边交易开始前,对执行政府定价的电量签订厂网间年度购售电合同,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交易价格等。

年度交易开始前仍未确定优先发电的,可参考历史情况测算,预留优先发电空间,确保市场交易正常开展。

第八十二条各地区根据非市场用户年度用电预测情况,扣除各环节优先发电电量后,作为年度基数电量在燃煤(气)等发电企业中进行分配。

第八十三条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的分月计划可在月度执行前进行调整和确认,分月计划经合同签订主体确认后,其执行偏差可通过预挂牌上下调机制(或其他偏差处理机制)处理。

第三节合同执行

第八十四条各省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汇总省内市场成员参与的各类交易合同(含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市场交易合同),形成省内发电企业的月度发电计划,并依据月内(多日)交易,进行更新和调整。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月度(含调整后的)发电计划及清洁能源消纳需求,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和机组开机方式。相关电力交易机构汇总跨区跨省交易合同,形成跨区跨省发电企业的月度发电计划,并依据月内(多日)交易,进行更新和调整。

第八十五条年度合同的执行周期内,次月度交易开始前,在购售双方一致同意且不影响其他市场主体交易合同执行的基础上,允许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调整后续各个月的合同分月计划(合同总量不变),调整后的分月计划需通过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

第八十六条电力交易机构定期跟踪和公布月度(含多日交易调整后的)发电计划完成进度情况。市场主体对发电计划完成进度提出异议时,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出具说明,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公布相关信息。

第八十七条全部合同约定交易曲线的,按合同约定曲线形成次日发电计划;部分合同约定交易曲线的,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系统运行需要,安排无交易曲线部分的发电曲线,与约定交易曲线的市场化交易合同共同形成次日发电计划。

第八十八条电力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可基于安全优先的原则实施调度,并于事后向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报告事件经过,并向市场主体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九章 计量和结算

第一节计量

第八十九条电网企业应当根据市场运行需要为市场主体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计量装置;计量装置原则上安装在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无法安装计量装置的,考虑相应的变(线)损。电网企业应当在跨区跨省输电线路两端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计量装置,跨区跨省交易均应明确其结算对应计量点。

第九十条计量周期和抄表时间应当保证最小交易周期的结算需要,保证计量数据准确、完整。

第九十一条发电企业、跨区跨省交易送受端计量点应当安装相同型号、相同规格、相同精度的主、副电能表各一套,主、副表应当有明确标志,以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计量数据作为参照,当确认主表故障后,副表计量数据替代主表计量数据作为电量结算依据。

第九十二条发电企业内多台发电机组共用计量点且无法拆分,各发电机组需分别结算时,按照每台机组的实际发电量等比例拆分共用计量点的上网电量。对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处于相同运行状态的不同项目批次共用计量点的机组,可按照额定容量比例分摊上网电量。

处于调试期的机组,如果和其他机组共用计量点,则按照机组调试期的发电量等比例拆分共用计量点的上网电量,确定调试期的上网电量。

第九十三条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电力市场结算要求定期抄录发电企业(机组)和电力用户电能计量装置数据,并将计算后的结算电量提交电力交易机构。对计量数据存在疑义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确认并出具报告,结算电量由电网企业组织相关市场成员协商解决。

第二节结算

第九十四条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向市场成员出具结算依据,市场成员根据相关规则进行电费结算。其中,跨区跨省交易由组织该交易的电力交易机构会同送受端电力交易机构向市场成员出具结算依据。

第九十五条电网企业(含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之间结算的输配电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输配电价和实际物理计量电量结算。

第九十六条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费由电网企业支付;电力用户仍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并由电网企业承担电力用户侧欠费风险;售电公司按照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与电网企业进行电费结算。

第九十七条电力用户的基本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峰谷分时电价、功率因数调整等按照电压等级和类别按实收取,上述费用均由电网企业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第九十八条电力交易机构向各市场成员提供的结算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际结算电量;

(二)各类交易合同(含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市场交易合同)电量、电价和电费;

(三)上下调电量、电价和电费;偏差电量、电价和电费;分摊的结算资金差额或盈余等信息;

(四)新机组调试电量、电价、电费;

(五)接受售电公司委托出具的零售交易结算依据。

第九十九条市场主体因偏差电量引起的电费资金,暂由电网企业收取和支付,并应在电费结算依据中单项列示。

第一百条市场主体的合同电量和偏差电量分开结算。以年度交易和月度交易为主的地区,按月清算、结账;开展多(日)交易的地区,按多(日)交易规则清算,按月结账。

第一百〇一条采用发电侧预挂牌上下调偏差处理机制的地区,偏差电量电费结算可采用如下方法

(一)批发交易用户(包括电力大用户、售电公司)偏差电量分为超用电量和少用电量,超用电量支付购电费用,少用电量获得售电收入。

批发交易用户偏差电量=用户实际网供电量-(各类交易合同购入电量-各类交易合同售出电量)

超用电量的结算价格=发电侧上调服务电量的加权平均价×U1。U1为用户侧超用电量惩罚系数,U1≥1。当月系统未调用上调服务时,以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高成交价(或统一出清价)乘以惩罚系数结算超用电量。

少用电量的结算价格=发电侧下调服务电量的加权平均价×U2。U2为用户侧少用电量惩罚系数,U2≤1。当月系统未调用下调服务时,以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低成交价(或统一出清价)乘以惩罚系数结算少用电量。

根据超用电量或少用电量的区间范围,可设置分段的惩罚系数。

当售电公司所有签约用户月度实际总用量偏离售电公司月度交易计划时,售电公司承担偏差电量电费。

(二)发电企业偏差电量指发电企业因自身原因(如设备故障、燃料不足等)引起的超发或少发电量。发电企业的偏差电量分为超发电量和少发电量,超发电量获得售电费用,少发电量支付购电费用。

超发电量结算价格=发电侧下调服务电量的加权平均价×K1。K1为发电侧超发电量惩罚系数,K1≤1。当月系统未调用下调服务时,以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低成交价(或统一出清价)乘以惩罚系数结算超发电量。

少发电量结算价格=发电侧上调服务电量的加权平均价×K2。K2为发电侧少发电量惩罚系数,K2≥1。当月系统未调用上调服务时,以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高成交价(或统一出清价)乘以惩罚系数结算少发电量。

根据超发电量或少发电量的区间范围,可设置分段的惩罚系数。

第一百〇二条电力用户拥有储能,或者电力用户参加特定时段的需求侧响应,由此产生的偏差电量,由电力用户自行承担。

第一百〇三条经营配网业务的售电公司,与省级电网企业进行电费结算,并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向省级电网企业支付输电费用。

第一百〇四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对结算周期内发电企业的偏差电量进行记录,包括偏差原因、起止时间、偏差电量等。在发电企业实际上网电量基础上,扣除各类合同电量、偏差电量后,视为发电企业的上下调电量。

发电企业的上下调电量,按其申报价格结算。

第一百〇五条风电、光伏发电企业的电费结算

(一)未核定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地区,按当月实际上网电量及政府批复的价格水平或价格机制进行结算。

(二)核定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地区,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内的电量按政府批复的价格水平或价格机制进行结算。超出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部分应当通过市场交易方式消纳和结算。

第一百〇六条非市场用户月度实际用电量与电网企业月度购电量(含年分月电量,扣除系统网损电量)存在偏差时,由为非市场用户供电的电网企业代为结算偏差电量费用,由此造成的电网企业购电成本损益单独记账,按当月上网电量占比分摊或返还给所有机组,月结月清。

第一百〇七条电力用户侧(包括批发交易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非市场用户)的偏差电量费用与发电侧的上下调费用、偏差电量费用等之间的差额,按当月上网电量或用网电量占比分摊或返还给所有市场主体,月结月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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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交易 电力 电量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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