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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清洁生产审核规范及实施效果评估规范通知【全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15 22:25:08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238


  第三章 审核方式

  第八条 工业清洁生产审核方式包括企业自主审核和咨询机构协助审核。

  第九条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知识;

  (二) 至少包括工艺技术、环保能源、财务等专业人员;

  (三) 具有三年以上行业从业经验;

  (四) 工艺技术、环保、能源三专业的审核人员至少有一名具有高级职称。

  第十条 鼓励具备上述审核人员条件的企业自主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一条 不具备上述审核人员条件的企业,可以聘请外部审核人员或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咨询机构应按其服务的行业范围开展相应咨询服务,开展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上述审核人员条件。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自主审核与咨询机构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创新方式。

  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行业特点,针对行业存在的关键共性问题,组织开展行业清洁生产审核。

  对于工业企业聚集的各类工业园区,可充分发挥工业园区管委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开展园区集中式清洁生产审核。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工业清洁生产审核原则上按照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方案产生和筛选、实施方案的确定、编写审核报告、方案的实施等程序开展。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组织推动辖区内企业自愿性审核工作,指导企业开展审核。

  开展自愿性审核的企业在编制完成审核报告后一个月内将审核报告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并在媒体上公布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计划,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对按上述要求开展自愿性审核的企业,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在其部门网站或主要媒体上公布名单,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双超”、“双有”企业名单和当地节能主管部门发布的“高耗能”企业名单,按职责指导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五章 鼓励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对开展自愿性审核的企业,可利用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资金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给予优先支持;对审核成效显著的企业可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贴或奖励政策,鼓励企业将推行清洁生产纳入发展战略,编制清洁生产规划,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持续推进清洁生产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工业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关键词: 工业 企业 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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