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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产业去产能化十年节能环保思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01 23:05:43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294


  从国际经验看,世界上发达国家和地区(如欧洲、美国、日本)均经历过产能过剩阶段。这些国家陆续花了20~30年的时间才慢慢化解掉过剩产能。因此,我国化解产能过剩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能操之过急。

  2013年10月发布的《指导意见》给出了5年的时间,今年2月颁布的化解钢铁与煤炭行业产能过剩的意见又提出了5年的时间。实际上把政策执行期限由原来的2018年延长至2020年。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此前发布的调查报告同样显示,71%的企业认为产能过剩“非常严重”或“比较严重”。超过一半的企业认为,要消化目前的过剩产能,至少需要3年以上的时间。从治理产能过剩的经验看,3~5年的时间仍然是不够的。

  回顾治理产能过剩的历史,可以看出,产能过剩的发生是反反复复,屡次治理,又屡次反弹。产生产能过剩的原因一直基本相同,治疗对策也基本相近,而导致政策失效的原因也基本相同。例如,在我国,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因追求高增长而导致产能过剩这一重要原因一直没有明显变化。由于存在过度追求速度和投资偏好的体制机制动因,地方政府行为上必然要人为压低生产要素等投资品价格支撑投资高增长,无论是各地招商引资中的竞争性压价政策—土地、税收优惠,不计环境成本,还是要素价格市场化的迟滞,本质上都是政府过度干预资源配置产生的市场信号扭曲。

  以史为鉴 “对症下药”

  “在回顾了2009年的研究报告之后,我们发现当时提出的建议在今天仍然有效。我们希望2016年的分析和建议可以推动中国的政策制定者采取实际行动。”伍德克说。

  因此,未来化解产能过剩要“以史为鉴”,充分借鉴前期的经验与教训,政策的制定必须既充分考虑现阶段的体制特点与经济环境,分析前期政策的得失,纠正政策执行中的失效,同时又前瞻未来,与体制改革的目标衔接,从而在执行中不断提升政策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不断提升调控政策的科学性和预见性

  我国化解产能过剩一直以压缩产能、总量控制为主要手段。这种手段的不足在于仅从供给侧出发调节产能过剩,而产能过剩状况是由供需两个方面的状况决定的。这种调控目标与结果一再背离的现象,需要决策部门认真反思。要吸取“越控制总量,投资越踊跃,产能越过剩”的教训。

  一是建立产能利用率评估和预警制度。首先,提升宏观经济走势的预测水平,减少对微观经济的直接管制和干预,将现行企业统计、景气指数分析与产能利用率评价结合起来,逐步建立起统一的行业产能过剩评估指标体系和预警系统,让企业和投资者及时准确地了解行业产能及相关信息,理智决策进入或退出市场行为,商业银行据此控制信贷投向和规模,防止投资过度,规避金融风险;其次,改革“总量控制”的产业政策思路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项目审批准入制度,最终改审批制为核准制,并且要以能源资源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性条件,监管方式也应该从前置性审批,转变为事中和事后的过程监管,提高调控水平。

  二是差异化不同性质过剩产能的调控方法,对于不同性质的产能过剩,需要分业施策、多管齐下。对技术落后产能的企业,依照国家法律和法规关停、淘汰,防止这类企业在市场出现短期需求趋旺、价格上涨时“死灰复燃”;对结构性缺陷导致的“低水平”过剩产能实行“有保有压”的调控措施,利用信贷、财税、价格等经济政策杠杆“扶优汰劣”,引导行业内部结构调整;对因购买力水平低、有效需求不足产生的相对性产能过剩和部分行业出现的阶段性产能过剩,加强规划引导,提高企业集中度,引导企业站术进步前沿、顺应产品更新换代趋势进行结构调整。

    
 
关键词: 产能 政策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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