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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塘被倾倒垃圾 广州检察院提公益诉讼要求赔偿千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02 16:40:38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220


   水塘被污染后“臭气熏天”,经责成清理仍不凑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是亲自上阵当原告,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今天(7月28日)上午9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宗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一审开庭审理。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广州检察机关提起的第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这起公益诉讼案件的线索来自2015年10月。当月,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渎职检察职责中发现,从化区鳌头镇中塘村大石古水塘(面积约50020平方米,深度约50米,属于农用地性质)的实际承包人张玉山、经营管理者邝达尧等人从2012年11月开始,在没有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和其他相关证照的情况下,有偿允许他人向涉案水塘大量倾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水塘水面被垃圾覆盖,臭气熏天”,严重影响了周边村民的生活。

  2015年9月,从化区环保局对该水塘的水体和周边空气质量进行应急采样监测。经检测,水塘中水体的化学需氧量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水塘围场内及周边空气中臭气浓度严重超标。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督促鳌头镇政府依法履行职责,镇政府曾责成张玉山、邝达尧进行垃圾清理工作。

  2015年11月,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有关管辖规定,将该线索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7月28日上午9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宗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一审开庭审理。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广州检察机关提起的第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中描述:经现场查看,张玉山、邝达尧仅清理了水塘表面漂浮垃圾,未清理沉底垃圾,且大量垃圾没有清理即被当场填上泥土,塘水呈乌黑色,至今仍散发恶臭。经评估,造成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人民币120万元,涉案水体恢复至V类地表水标准需要费用1250万元以上,严重影响当地生态环境的健康持续发展。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诉前程序后,根据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等规定,就张玉山、邝达尧污染环境案,于今年2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将涉案水塘水质恢复至符合农业使用用途,并赔偿水塘受污染期间环境功能损失费用人民币12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过,后来,该院将后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赔偿水塘受污染期间环境功能损失费用人民币1050万元”。该院称,根据2016年7月由专业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涉案水塘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1050万元,由于该评估报告属于新证据,据此提出变更赔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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