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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及说明(试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7-06 23:10:00   来源:新能源资讯  编辑:www.xny365.com  浏览次数:2947


二、新能源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说明
(一)基本条件
评价指标体系中的基本条件是新能源城市入选的必备前提条件,若其中一项未达标则予以否决。
1.城市综合能力达标
城市综合能力是指城市经济、社会、能源、环境等综合发展能力,首先应在节能环保方面基础较好。具体内容及要求如下:
按期完成国家和省级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包括SO2、COD);
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小于省(区、市)平均水平,或“十一五”期间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幅大于省(区、市)的平均降幅;
新建建筑满足省(区、市)对建筑节能的要求;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不低于本省(区、市)的平均得分。
2.城市新能源利用基础达标
城市新能源利用基础指标是指基准年城市新能源利用量占城市能源消费总量达到一定的百分比,或利用量达到一定规模。其中,基准年是指2011年,如果该年度统计数据不完整,可采用2010年作为基准年。该项指标旨在表明新能源城市应具有较好的新能源利用基础。具体要求是申报城市的新能源利用基础比重不低于3%,或新能源利用量达到10万吨标准煤/年,两者满足一项即可。
城市能源消费总量是指在城市内消耗的各种能源折合标准煤后的数量,城市能源消费量按申报城市能源统计年鉴或统计局公布的相关数据(按发电标准煤耗)进行计算。
新能源利用量统计及计算方法见附表1。
(二)评价指标
1.新能源利用比重
新能源利用比重是指规划期末申报城市新能源利用量占城市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本指标涵盖了各种新能源的生产和应用情况,可集中反映城市新能源推广应用的总体水平,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评价指标要求为规划期末新能源利用比重不低于6%。
2.分类新能源利用指标
受新能源资源、技术和经济等因素制约,各地新能源利用重点各有不同,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新能源利用。申报城市应至少选择两类以上新能源利用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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