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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06 10:05:50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301


  三、重点任务

  (一)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

  1.积极参加京津冀统一平台开展直接交易。综合考虑天津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电网安全、电价水平等因素,在保障民生前提下,研究制定天津市发用电计划有序放开实施方案,确定发用电计划有序放开的分阶段实施条件和放开比例,明确各阶段发用电主体市场准入条件及责权义务。

  2.建立优先发电制度。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推进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余热余压余气优先发电。满足调峰调频和电网安全需要的电量优先发电。燃气、超低排放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实行“以热定电”,在采暖期优先发电。

  3.建立优先购电制度。全市第一产业用电,第三产业中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用电,以及居民生活用电列入优先购电范围。优先购电用户按照政府定价优先购买电量,并获得优先用电保障,原则上不参与限电,可自愿选择参与市场竞争。2017年,明确优先购电的用户类别、电量规模,制定保障上述用户优先购电的配套措施。

  (二)组建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

  4.组建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加挂京津冀电力交易中心牌子,实现交易业务与电网业务分开,并根据电力市场建设发展需要,逐步引入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股份制改造。电力交易机构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则为电力市场交易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5.明确交易与调度机构职责。电力交易机构在政府监管下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规范、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主要负责市场建设、交易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市场成员注册与管理、市场分析预测、市场交易组织、提供交易结算依据、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编制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电力调度机构主要负责电力实时平衡和系统安全。

  6.建立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在天津市电力体制综合改革组织领导机构下,按类别选派有关市场主体代表参加京津冀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

  (三)推进电力市场建设。

  7.规范市场化交易规则。按照国家能源局制定的电力交易基本规则,研究完善京津冀电力市场交易具体细则。2016年配合制定出台京津冀电力直接交易规则,适时配合制定出台京津冀电力现货交易规则。

  8.推动电力直接交易。积极参与京津冀电力市场建设,引进区外低价电,降低本地用电成本。结合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在2016年底前,组织开展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并逐步放开准入范围,扩大直接交易规模。完善省际合作机制,加强与电力富集省份的沟通协作,积极推动跨省跨区直接交易,扩大市场化交易电量。到2017年底,争取天津市电量交易60%通过直接交易实现。

  9.完善辅助服务交易机制。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研究建立电力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用户可以结合自身负荷特性,自愿选择与发电企业或电网企业签订保供电协议、可中断负荷协议等合同,约定各自的辅助服务权利与义务,自主参与辅助服务市场化交易。

  (四)稳步推进售电侧放开。

  10.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对于历史形成的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资产,视同增量配电业务,按照实际覆盖范围划分配电区域。2017年前,推动现有符合条件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循环经济产业区等园区开展增量配电投资业务试点,提高配电网运行效率,争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2020年前,以新建的各类产业园区(如南港工业区等)、新建城区为重点推动社会资本进入配电领域,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增量配电业务。对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绝对控股的,在取得供电业务许可后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拥有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并切实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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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力 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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