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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雾霾入灾"惹争议 听听正反双方如何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20 14:00:18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237


2016年5月26日,北京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这是“将霾入法”首次出现在公众视野中,也是引发各方争论的起始点。

11月23日,《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这次草案维持了将霾列入气象灾害定义的内容。

“大雾锁城”之下,霾到底是气象灾害还是人为污染,持续引发各方激辩。

官方解释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气象灾害防治条例的立法意图是为了强化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健全本市防灾减灾体系,提升应急处置和城市治理能力。条例不是给某一个部门立法,而是结合北京实际情况制定的综合性防灾减灾地方性法规,隐患治理主体责任在政府,将霾列入气象灾害范畴,不改变“政府统筹部门各负其责”的现有治理工作格局。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霾”属于天气现象和污染现象交叉的复合现象,且问题已经十分凸显,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霾入法可以让政府部门尽更多的责任,让全社会更加关注霾的防治,统一行动,形成防霾治霾的有效保障系统。

反对声音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认为,从法律上看,立法首先是一种价值选择和判断,将“霾”纳入气象灾害,意味着立法者并未将环境保护或者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优先的价值选择。其次,立法是一种权利、权力的边界划定,如果将“霾”作为气象灾害,意味着个人不具有呼吸清洁空气的权利、政府也不负有治“霾”的责任,任何人都可以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这与绿色发展的理念、美丽中国的愿景显然是完全背离的。

“如果没有人类从事的严重污染的行为、没有形成严重的污染结果,任凭任何气象条件的变化,都不可能形成霾。”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分析,人类排污行为是霾形成的内因,其与气象条件这一外因相结合,才会形成霾,环境污染行为可以防治,气象条件却无法根本改变。因此,他不支持将霾归为气象灾害。

支持声音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表示,《条例》从气象部门做好霾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予以规范,提供科学支撑,并未突破《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职责。她认为,《条例》细化了各部门职责,将环保、气象部门以往分工合作机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予以固化,有利于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

气象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徐祥德则认为,霾虽是气象现象,但据其造成的危害已可定义为气象灾害的一种。他表示,霾的发生发展既有自然因素(适宜的气象条件),也有人为的影响(污染物),自然因素是内因,人为影响是外因,相互影响、互为作用,人为影响加剧了霾的危害与影响,并形成重污染天气。霾是一种天气现象,自古就有,气象部门一直承担着观测、预报预警职责。工业革命前,影响霾的气溶胶粒子主要是土壤、沙尘、火山灰、岩石和海盐等自然粒子和各种燃烧灰烬物质。现阶段,霾是复杂的气象条件加人为污染造成的。

本网声音

其实,北京市将霾作为气象灾害立法并非全国首例,京津冀及周边六省市中,天津、河北、河南均将霾写入气象灾害立法。目前全国天津、广东、浙江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大或政府,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中,将霾列入气象灾害调整的范畴。

中国环保在线认为,此次北京市将霾列为气象灾害绝非是为了逃避责任,相反,出发点必然是为了更好的调动各方面行动,更加精准有效地治理雾霾。不难看出,《条例》细化了各部门职责,将环保、气象部门以往分工合作机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予以固化,有利于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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