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准入与退出
(一)准入标准。
参与直接交易的用户、发电企业,应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用户、公用发电企业需取得法人单位授权。
1、用户准入与条件
(1)优先用电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的大型用户,根据年度交易电量总规模扩大到一定规模以上的35KV用户,云基地、高新技术企业电压等级可放宽至10千伏及以上。
(2)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等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的企业。
(3)未被国家或自治区列入产业淘汰类的企业。
(4)环保排放达标,能耗不高于自治区限定标准。
(5)无长期拖欠电费,无恶意违反交易规模等不良信用记录。
(6)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运行良好。
(7)依法取得售电资质的售电公司,可参与直接交易。
2.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1)符合国家或自治区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2)机组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3)能耗不高于全国同类型机组指标。
(4)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的公用火电机组。
(5)按规定承担国家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的自备电厂。
(二)新增用户申报程序。
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新报装电力用户自愿申请,各市工信局、宁东经发局初审汇总,于每月10日前上报我委,终审合格公布后在宁夏电力交易中心办理电力直接交易入市手续。
(三)准入用户监管。
准入用户名单实施动态管理,由我委会同能源监管部门监管,按照直接交易规则,适时调整。
三、交易电价
交易价格由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自主协商确定,双方可以以交易结构公布的临时交易平均价格为基准进行价格联动。每月10-20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将价格联动申请盖章确认提交宁夏电力交易中心,价格联动申请需明确联动期限。
四、交易方式
(一)统调公用火点交易。
1.自主协商交易。
2.参与火电第一批交易电力用户电解铝、电解铝、电石、碳化硅、单多晶硅(电子)、钢铁、纺织、云基地八个行业符合直接交易准入条件的企业。
参与火电第二批电力用户除以上行业外的其他符合直接交易准入条件的企业。
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在公告之日起奖自主协商结果在宁夏电力交易平台申报或确认。如在交易期内完成全部电量交易,按照成交顺序(宁夏电力交易平台确认时间为准)直至完成交易总量为止。如未如期完成交易电量,剩余电量转入集中撮合阶段。
2.集中撮合交易。
自主协商交易结束,剩余电量转入集中撮合阶段(集中撮合交易优先火电第一批交易电力用户参与),由双方申报电价按规则出清,外送电厂可参与集中撮合交易。
(二)新能源与火电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为规范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秩序,规避火电、新能源同一平台竞争的不公平性,形成风、光、火打捆互保,自2017年1月1日起停止新能源企业参与火电合同电量交易、即将开展的深度调峰获得。
参与交易的各火电企业按照不低于交易电量的20%(暂定)通过合同转让给新能源,为避免恶性竞争,合同电量交易价格不低于当期火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交易平均价差,最高不超过平均价差3倍,最高限价根据总体价格水平适时调整。
当期火电未完成20%合同转让的电量,在交易平台挂牌,如仍未成交,免除电量扣除责任;如未完成电量不主动挂牌转让,下个交易周期扣除。
未购得合同电量的新能源企业视为主动放弃基数以外的市场电量,没有发电计划的新能源场站由调度机构安排停机。连续两个交易周期未参与合同转让取得市场电量,取消该企业下一交易期参与市场资格。
(三)自备电厂直接交易
鼓励符合准入条件的自备电厂与新报装负荷签订中长期交易协议。自备电厂直接交易电量限额参照区内火电机组平局利用小时确定。新增负荷交易电量不占计划交易电量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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