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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毒地”案件天价诉讼费惹争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2-16 10:33:55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301


诉讼的公益性被肯定

尽管一审判决原告败诉,但法院也肯定了本案诉讼标的具有公益性。

法院认为,原江苏省常州市环境保护研究所受常州市新北区政府委托于2011年所作的《常隆(华达、常宇)公司原厂址地块场地环境调查技术报告》和《常隆(华达、常宇)公司原厂址地块场地健康风险评估报告》显示,案涉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严重,环境风险不可接受,必须对污染场地实施修复。上述证据足以证明,长期化工生产经营对案涉地块的土壤、地下水造成了污染。由于土壤与地下水之间存在高度关联性,而地下水亦存在一定的流动性,因此,案涉地块化工生产排放的污染物并非仅仅损害了土地使用权人利益,而同时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风险,两原告的起诉具有公益性。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主任王灿发表示,该案对于原告起诉的公益性做了支持,确认了原告起诉为公益诉讼,这值得肯定。

“对于污染事实的认定,认为这个地方确实受到了污染,并且有进一步的污染危险,对这个事实的认定,法院做了肯定,这为公益诉讼确立提供了好的前提。”王灿发说。

“天价”会带来怎样的后果?

除了对判决本身的关注外,包括公益组织在内的各界更关心由此带来的是后果。

两家社会组织被判共同承担189.91万元诉讼费用后,有观点指出,这将有利于阻止环境公益诉讼被滥用等情况的出现。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表示,这种说法实在是没有依据。他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本身门槛就并不低。

“公益诉讼中关于诉讼条件的规定要比私益诉讼高很多,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公共利益已经受到损害或者已经受到损害的风险重大。这部分举证要求就已经把相当一部分可能要泛诉的公益诉讼案件挡在了法院大门外。”肖建国说。

肖建国强调:“公益诉讼已经有相当高的门槛来梳理过滤一部分案件,没有必要通过高诉讼费用来遏制潜在的公益诉讼者。目前,环境公益诉讼成本,案件受理费或者诉讼费应采用一个有利于保护原告主权这样一个原则,尽量鼓励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建立美丽中国,判决高额诉讼费用并不妥当。”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羲则认为,社会组织在环境诉讼方面应该更加灵活。

他认为,这场官司输的代价有些大。地方政府在合法接受了“毒地”之后,社会组织将以前在“毒地”上经营过的企业作为被告,貌似有些不妥。

王羲认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才是环保社会组织更能够发挥作用,而且代价更小的途径。

“该案的诉讼目的是为了消除‘毒地’污染。当地方政府拥有‘毒地’所有权并已经开始治理污染的时候,原告应该做的是监督地方政府的污染治理工作是否到位。另外,从道理上看,地方政府有权要求所有在该土地上经营过的企业承担治理责任,如果找不到污染者或污染情况严重而紧急时,地方政府可以亲自进行治理。但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保留向所有原污染者追索治理费用和其他相关责任的权利。社会组织应当关注地方政府在履行职责方面的情况。”王羲表示。

王羲建议:“社会组织应当对如何推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给予更大的关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才是环保社会组织更能够发挥作用,而且代价更小的途径。”

    
 
关键词: 诉讼 公益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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