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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华衍水务被处罚的事件思索“黑天鹅”从何而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2-26 06:33:47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317


在工商部门的举证材料中表明:

1、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用水时,以“用户须知”的形式附加指定施工单位的不合理交易条件。当事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申请用水时,提供格式化的《报装申请表》,表格的正面是申请用水人的基本情况,背面是“用户须知”。在“用户须知”第十二条、十三条,当事人明确,“凡需抄表到户的开发商或企业”,“小区庭院管道及户内立管原则上由当地供水企业施工”,“凡涉及二次供水的用户,二次供水设计、系统及设备须经当地供水企业的审核认可,二次供水设备的安装施工原则上由当地供水企业组织实施”。

虽然当事人在表述中使用了“原则上”一词,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供水工程必须经当事人审核验收后方可接水,且《报装申请表》正面底部用户签章栏预先印有“本人(本单位)已阅读并自愿遵守用户须知内容”字样,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避免耽误工期和交房时间,实际上并无选择权,只能接受当事人附加安排供水工程施工单位的不合理交易条件。

2、当事人以《告知》、《联系单》、《证明》等函件的形式,明示或暗示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由其指定施工单位的不合理条件。当事人给江苏绸都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吴江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告知》函指出,“现有三家二次供水施工企业通过考察能满足我司的技术要求,作为我司的二次供水施工企业”,分别是苏州中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浙江银珠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吴江市华厦建筑有限公司是华衍水务二次供水施工企业。

浙江银珠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给上海绿地(吴江)置业有限公司的《证明函》称,“我公司为吴江华衍水务有限公司指定的合格承包商和施工单位”。吴江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吴江市伟业恒盛置业有限公司因自行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二次供水工程施工,工程验收受阻,或被要求由当事人指定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改造。当事人以华衍建工的名义,发给吴江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联系单》指出,“贵司投资建设的盛泽君悦半岛住宅小区项目,市政管道—加压泵房、市政管道—立管联通管道工程不在与我司签订的《君悦半岛给水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内。为保证施工进度,建议我司下属施工单位承建上述工程。”当事人正是利用其在供水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和对供水工程审核验收的职能,附加指定供水工程施工单位的不合理交易条件。

3、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免招标申请”内部流程,印证了当事人实施附加指定施工单位的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吴江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内部流转的给水工程《免招标申请审批单》“免招标理由简述”一栏标注,“自来水供水为吴江华衍水务垄断,无法通过市场招标形式确定中标单位,只能按华衍水务指定的施工单位苏州中宇建筑安装公司施工”;该公司的《合同审批表》中“经办部门意见”一栏也明确标注,“自来水属垄断行业,采用免招标申请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中标单位”。苏州博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给水工程《综合前期类免招标事项审批单》“免招标的理由”一栏标注,“自来水属垄断行业”。

中房(苏州)地产有限公司的《公司流程手册》中也提出,项目的施工、监理以及材料采购设备等工程类采购,符合竞争性谈判标准的,原则上都应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但水电气等特殊行业可以直接委托。上述公司供水工程免招标的内部审批流程,印证了当事人利用其在吴江区域供水市场的支配地位,在提供供水服务时附加了由其指定供水工程施工单位的不合理交易条件。

由此,不由得我们想起其它行业中对规避霸王条款的细节是如何处理的。在我们办理房贷或是保险业务时,经常有业务经理要求你把一段话,在协议条款中手书抄写一遍“本人已经全面阅读,并深刻理解与自愿接受以上条款的说明”。从我个人的理解来看,这是避免“霸王条款”细节措施。

作为管理者,细节决定成败,并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头禅,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如果常规问题是白天鹅,我们可以及时发现,及时补救,那么细节导致的问题,往往出乎意料,并引发“雪崩效应”,于是黑天鹅不知什么时候闯入你的世界。这是管理上的“色盲”。所谓的黑天鹅不是偶然,很多时候只是你没有关注与理解的必然而已。

思考二:案例的重点是华衍水务还是“PPP项目”?拷问的是水务企业还是PPP项目?

新闻媒体对此报道的标题为:《首例:供水PPP项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处罚2000余万》。标题党的行为总会让人浮想联翩。其中几个关键词是:首例、PPP项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显然文章似乎要说明的是PPP与滥用市场支配权有一个因果关系。这与一般的水务企业滥用市场支配权,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从这个文章的标题来看,我们完全有理由理解成这是对PPP管理的一种质疑或拷问。或者说,PPP项目中应该如何在垄断性领域中加强对市场支配权的管理?或是在PPP协议中应予以严格的约定其经营行为。从这方面而言,这个标题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但如果是因为其它原因,由于相关政府官员借PPP之名,来完全否定供水市场的PPP行为,则肯定有失偏颇。

我无意来评判这个法律案件本身的问题。只是在我们这个公益性极强的行业中,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如何寻求一个更为合理的结合点,恐怕是PPP项目中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

这个案件对本行业的价值在于:对政府部门而言,应该思考的重点应该包括如何让PPP项目在协议约定中规范其经营行为,在协议是能否比较明确的约定?对水务企业而言,如何解决一些政策问题,如何确定公益事业管理事务中的行为准则?对投资方而言,如何有效判断一个项目的合理回报?这个回报率是处在怎样的政策环境中才得以保证?是项目前期调研的内容之一。具体一点来说,华衍水务在PPP合作之初,对项目的回报预期中是不是包含了市场地位支配权所导致的利润?这是一个关于PPP项目运作中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

    
 
关键词: 水务 理念 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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