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天津市鑫盛静电喷涂有限公司利用渗坑排放含有毒污染物废水案
2017年1月9日,津南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鑫盛静电喷涂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利用渗坑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津南区环保局于2017年1月17日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一周内采取治理措施,清除污染,同时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津南区环保局于2017年1月16日决定对该单位生产车间的生产设备实施查封,查封期自2017年1月17日至2017年2月15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中第一条第五项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中第十五条第三项中规定“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属于有毒物质,认定该单位违法行为属“严重污染环境”。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发〔2007〕78号)中第三条的规定,津南区环保局于2017年1月18日将此案件移送至公安津南分局。
五、张俊民经营的天津市宝坻区金佳兴钢木门加工厂钢木门加工项目未验先投案
2016年12月29日,宝坻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宝坻区新开口镇后六家口村张俊民经营的天津市宝坻区金佳兴钢木门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厂钢木门加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7年1月26日,宝坻区环保局对该厂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罚款7万元。
六、天津远东泵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报批环保手续擅自投入生产案
2016年11月25日,东丽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远东泵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擅自投入生产。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东丽区环保局责令该单位停止生产,并于2017年1月3日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并处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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