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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能宝四面楚歌:身陷兑付危机 自融嫌疑难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4-24 10:33:31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359


值得一提的是,美太投资(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夏侯敏,夏侯敏同样也是江苏绿能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美桔网络科技、柚盈电商、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上海美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同时夏侯敏还是阳光动力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注法人代表为彭小峰)等多家公司股东。更重要的是,这些公司都和绿能宝平台上发行的产品关系密切,不少公司都是相应产品的要约收购方等等。

另据零壹融资租赁研究中心此前的投资测评与数据统计,截至2016年1月底,绿能宝平台共上线542个项目(不含2笔信息不明的项目),成交金额约为9.45亿元。其中承租人为绿能宝关联公司的项目有408个,成交金额达4.66亿元,约占总成交笔数的75%,约占总成交金额的50%。

正是因为这样的关联行为,业界一直都在质疑绿能宝涉嫌自融。此前,绿能宝相关负责人回应北京商报记者时表示,公司属于商务部监管,在商务部的条款中允许关联交易。

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研究员邹纯指出,绿能宝的不少承租人如美亮电力、美太投资等均为SPI的子公司,这种关联关系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的确不算违规,但这些公司的光伏项目若不能带来电费的收益,绿能宝的投资人就无法收回投资。

“至于绿能宝平台的属性,尚处于模糊地带。按照平台自述的商业模式,投资人与融资企业是直接的出租与承租的关系,投资人拥有光伏电站的所有权,融资企业向投资人支付租金,绿能宝平台只是中介。实际上,投资人仅仅提供资金,不参与项目经营管理,平台充当了融资租赁业务的运营主体。若将绿能宝定位为融资租赁公司,其资金来源于公众是违反《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邹纯补充道。

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直言,根据2013年商务部《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融资租赁企业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做出了新的具体监管政策,划定了红线,明确禁止自融自保、期限错配等行为。绿能宝在关联交易中是否建立起回避制度,应向投资人进一步披露和说明;国家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新政之后,应当落实政策新政,避免落入自融自保的窠臼。尽管绿能宝辩称其形式是融物,但其目的仍然是为了实现融资。

期限错配撑大投资风险

在调查过程中,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虽然绿能宝平台产品项目投资方都为光伏公司或者新能源公司,但是产品期限多为90天或者180天。不过据公开资料显示,光伏电站在25年的生命周期中,最快回本的时间是5-7年,更慢的一些项目投资回报时间为8-10年。而绿能宝投资人在一定锁定期(如90天、180天)之后要提现,出现了严重的期限错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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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光伏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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