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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欲启碳排放交易试点 市场多项机制仍需突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5-05 20:17:59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342


排污权交易有望2~3年在全国主要省市开展试点,相关省市已开始积极回应。

昨日(5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网站发表文章称,该省近日已批复同意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报请批准贵州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欲启动排污权交易试点。

据了解到,早在2007年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便先后批复了天津、江苏、浙江、陕西等11个省(市)作为国家级试点单位,探索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截至去年底,累计实现拍卖排污权收入约20亿元。

不过,有业内人士认为,我国排污权交易试点仍存在“雷声大、雨点小”的问题。由于环境违法成本低,试点企业无压力参与排污权交易;同时,排污权交易目前还面临有偿使用、新建项目总量前置审批等问题,无国家层面的法律依据,价格制定环节欠缺统一、明确的规范和技术方法,其市场化之路还存在不少隐忧。

交易试点欲普及

种种迹象显示,先期在11个省市开展试点的排污权交易有望在全国范围内普及。

今年3月下旬,财政部网站发文称,力争2~3年内在全国主要省(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并尽快出台相关国家层面的指导性文件。

昨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网站发表文章称,该省近日已批复原则同意在贵州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的方案。

排污权交易,是指根据环境质量要求限定一个时期、特定区域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在该总量下向排污企业分配排污配额,并允许企业将自身富余配额拿到市场上交易。

已披露内容显示,贵州排污权交易主体包括参与初始分配并有偿取得排污权指标的现有火电、水泥、钢铁企业法人单位,申请排污权指标的新(改、扩)建项目所在企业法人单位及排污权储备管理单位,交易平台则由该省内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承担。

“贵州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筹备了好几年。”一名不愿具名的重庆环保界人士表示,进展不算顺利。

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10年召开的贵州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提请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草案)》便明确,赤水河流域将逐步实行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2013年,该省环保厅还专程组织专家评审主要污染物的成本价格研究。

上述重庆环保界人士表示,贵州排污权交易方案获得通过与此前财政部的表态分不开关系。“实行排污权交易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目前试点省市已累计实现拍卖排污权收入约20亿元,浙江等地还研究出台了排污权抵押贷款办法,普及也是大势所趋。”

市场机制存疑

值得关注的是,排污权交易仍然面临“雷声大、雨点小”的尴尬。

据报道,截至2012年底,京津沪三大环境交易所都没有大气污染物排放交易指标,不少地方环交所出现“零成交”,甚至面临“摘牌”风险。

“排污权交易机制分为两个层面,首先是一级市场,政府向企业公平分配初始的排污配额;第二个是在二级市场,排污企业之间买卖排污配额。”上述重庆环保界人士表示,我国排污权交易面临的首要挑战就在于排污总量控制。

据了解到,排污总量控制是形成交易的基础和前提。企业排污权指标要有偿取得,相关政府部门还应科学合理地配置排污权指标,使排污权指标适度从紧,保持稀缺性,否则排污权交易很难做起来。

另外一个挑战就在于二级市场上的定价问题。

“目前我国在价格制定等环节还没有统一、明确的规范与技术方法,试点省市都是自己核价。”重庆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张姓教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这对未来进行跨区域、跨流域交易将形成阻碍。

贵州已披露的方案显示,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由贵州省物价主管部门制定,以五年为一个购买周期,新(改、扩)建项目在进行环保竣工验收时,实际排放量大于企业已获得排污权的,其不足部分须补充获得,小于企业已获得排污权的,富余部分可以转让。

上述重庆环保界人士则表示,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大多数地方企业只要能通过环境评估,就能免费获得一定量的排污权指标,“只要不超标排放,实际需要到二级市场购买排污权的情况比较少,这也会影响参与积极性”。


 
关键词: 环保 排污权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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