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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全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19 11:32:17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601


5.1.3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1.4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2污染物监测要求

5.2.1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GB/T16157、HJ732、HJ/T397和HJ/T75的规定执行。

5.2.2在有敏感建筑物方位、必要的情况下进行无组织排放监控,具体要求按HJ/T55进行监测。

5.2.3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按HJ/T373的规定执行。

5.2.4对企业排放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8所列的方法,其他监测分析方法经适应性检验后也可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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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3本标准实施后,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四川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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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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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挥发性 气筒 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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