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如实记录的处罚
27、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处罚
28、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处罚
29、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处罚
30、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或放射性物品运输条例的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处罚
31、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未按照规定对托运的放射性物品进行监测的处罚
32、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备案的处罚
33、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未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产生、排放、处理、贮存、清洁解控和送交处置情况的处罚
34、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或者个人剂量监测的处罚
35、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台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未按规定对已收贮的废旧放射源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上报的处罚
36、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不按照规定报告(包括缓报、瞒报、谎报、漏报)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罚
37、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下级应处罚而不处罚的省级可以直接处罚
38、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处罚
39、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40、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环评机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或者环评机构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接受委托和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处罚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或者移送的此类环境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厅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环保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实施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6号):第四十四条
2 3 4 5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