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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公司所从事管道安装业务,应该如何征税?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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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说】:自来水公司所从事管道安装业务,按财税[2005]165号文件执行。 1, 国税函[2002]1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管道集资费(初装费)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是这样说的:"管道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自来水管道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按现行规定,"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而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里又是这样说的:"自来水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自来水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都是关于"初装费"的,税种却大不一样。简单从后文与前文看,应该是改营业税为增值税了,这两个文件都对初装费的收取环节有描述,一个认定为"报装环节",一个认定为"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据了解,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对初装费的收取确有两种情况,或在居民入户时一次性收取,或在以后随同水电气费分次收取。因此根据上述两个文件可以这样理解:在报装环节一次性收取的应纳营业税,而存以后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分次收取的视为价外收费,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局关于自来水公司收取的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第100号 《关于自来水公司随水价收取的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的请示》(国税函〔1995〕14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087号)精神。对自来水公司收取的或自来水公司代地方财政等单位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除按规定一次性收取的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暂不征收增值税外,其余各项均应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3,参考资料: 自来水公司属增值税纳税人,同时负责自来水管的安装业务,此种业务属兼营非应税劳务。《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因此,对自来水公司提供水管并负责安装果能分别核算或准确核算的,其安装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准确核算的,其安装收入应当并入增值税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自来水公司受理用户用水报装业务,属于兼营行为,收取的报装工程费应按“建筑业”税目计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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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增值税 自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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