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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值得收藏的新能源车地补政策汇总,小半个中国均在其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14 09:34:25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汽车网  浏览次数:360


假如将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比作一叶轻舟在水中行驶的话,那各地补贴政策的发布就好像一双无形的大手在顺水推舟。自2016年年末四部委发布《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起,国内不少省市已经发布了各自的地方补贴政策。因2017年度国家补贴的调整,地方补贴要求不超过国补50%。

经笔者统计,在2017前八月中,深圳、宿迁、成都、贵阳、杭州、柳州、广安、广州、南通、厦门、广元、合肥、南京、西安、温州、黑龙江、重庆、北京、江西、上海、天津、江苏、甘肃、山西共24个省市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相关政策,各个省市地方补贴均不超过国补50%,少数省市对不同车型的补贴也存在着差异。

按中央50%补贴的城市:

1、北京市:《关于调整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相关政策的通知》《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商用车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置换)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北京市共发布三条补贴政策。

2017年2月16日,北京市科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相关政策的通知》。通知确定2017年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标准,纯电动小客车及燃料电池小客车可以获得北京市地方财政补助,其中续航里程在300公里以上的燃料电池小客车可获得10万元补贴,纯电动小客车按续航里程不同补助标准也不同:续航在100(含)-150公里补贴1万元,续航在150(含)-250公里补贴1.8万元,续航在250(含)公里以上补贴2.2万元。

2017年5月,北京顺义区发布《新能源汽车(置换)补贴实施细则(暂行)》。该暂行办法指出,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政策执行。(北京市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助额的50%确定市级财政补助标准,国家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在国家、北京市对新能源汽车补贴的基础上,顺义区对符合条件的燃油车主置换新能源汽车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台的补贴,置换补贴不超过车辆实际终端销售价格的50%。即:10万元/台以上车辆,给予5万元/台的补贴;10万元/台以下车辆,给予销售价格的50%补贴。

2017年7月14日,北京市科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发布《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商用车管理办法》。办法指出,符合北京市相关产品技术、安全及企业售后服务等条件并完成备案的新能源商用车,在取得本市车辆登记牌照并获得中央补助资金后,可依照本办法申请本市财政补助。市级补助金额按照中央补助的50%执行,商用车补助政策执行按量累计退坡机制,具体数量由行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确定。

2、山西省:《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通知》

2017年3月7日,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及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通知》,通知表示从2017年1月1日起,对省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生产的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实现终端销售的电动汽车,按照国家同期补贴资金的50%给予省级营销补助。同时,取消省级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补贴。

3、西安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年3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调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公共服务领域按1∶0.5、非公共服务领域按1∶0.3给予地方财政补贴。地方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

4、江苏省:《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

2017年3月30日,江苏省发布《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补助政策要体现鼓励新能源汽车应用和充电设施运营的导向,对闲置的车辆和充电设施不予补助,并且按照规定地方财政给予的补助资金不得超过相应车型中央财政补贴额的50%。

5、天津市:《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办法(2017年)》

2017年4月28日,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办法(2017年)》。办法规定,天津市对《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进行了调整,将补贴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的50%执行;新能源客车地方补助标准按照上述国家补助标准的25%执行。

补助对象和标准如图:

6、深圳市:《深圳市新能源公交车示范推广期运营补贴办法》《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

深圳2017年共发布两条政策:

(1)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在2017年5月10号发布的《深圳市新能源公交车示范推广期运营补贴办法》(深财规〔2017〕7号)中详细规定了深圳市新能源公交的运营补贴标准。

标准如下:

(一)2013年6月1日之前投入的以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标准为26万元/辆/年;

(二)2013年6月1日(含6月1日)后投入的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标准为42.27万元/辆/年;

(三)更新车辆的运营补贴标准根据更新时间按照前二项标准与各公交特许经营企业在财政定额内单车补贴金额的差额确定(即更新车辆单车年度补贴=新增车辆单车年度补贴-定额内单车年度补贴),其中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额内补贴为24.42万元/辆/年,深圳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为22.91万元/辆/年,深圳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为23.79万元/辆/年。

该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示范推广期内投入或更新的新能源公交车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运营补贴,2017年补贴标准将根据2016年实际运营数据,结合深圳市新能源车推广政策重新测算。

通知中指出新能源公交车单车年度运营考核里程为6.4万公里,实际运营里程达到6.4万公里可获得全额补贴。

(2)2017年7月,深圳市发布《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圳市明确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具体来看,纯电动乘用车100≤R<150公里(R为标准工况续驶里程,单位:公里,下同)1万元/辆,150≤R<250公里1.8万元/辆,R≥250公里2.2万元/辆;对取得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营运许可的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照中央单车购置补贴标准的50%,以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储电量为依据,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给予补贴。

该政策强调,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

政策原文如下:

7、上海市:《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

2017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调整《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部分内容的通知。通知指出,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照《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沪府办发〔2016〕7号)有关标准核定本市财政补助金额。本市对单车财政补助金额,不超过单车可获得中央财政补贴额的50%。

8、南通市:《2016、2017年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

2017年5月26日,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交通运输局发布《2017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南通市严格执行了地方财政给予的补助资金不得超过相应车型中央财政补贴额的50%的要求。纯电动乘用车每辆补贴0.1-0.9万元不等;纯电动客车每辆补贴1-5万元不等;纯电动专用车每辆补贴0.1万元。

2017年市级财政对不同类型和车型的补助标准

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纯电动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

2017年市级补贴标准

纯电动乘用车

100≤R<150

0.1

150≤R<250

0.7

R≥250

0.9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

R≥50

0.5

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2017年市级补贴

6m<l≤8m< p="">

8m<l≤10m< p="">

L>10m

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

1

3

5

快充类纯电动客车

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

1

2

3

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电池组容量(kWh)

2017年市级补贴

纯电动专用车(货车)

30(含)kWh以下部分

0.1

30-50(含)kWh部分

50kWh以上部分

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补贴标准

燃料电池乘用车

5

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

5

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

15 

9、南京市:《2017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2017年6月22日,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2017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宁财企[2017]460号)。

南京市财政补助标准为:

(一)  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

新能源公交车补贴金额=车辆带电量x单位电量补贴标准x调整系数(调整系数:系统能量密度/充电倍率/节油水平),具体如下:

其它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客车(车长L:米)

6<L≦8

8<L≦10

L>10

纯电动

1.1

3.3

5.5

混合动力

1.1

2.2

3.3

(二)新能源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如下(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纯电动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

100≤R<150

150≤R<250

R≥250

R≥50

纯电动乘用车

1

1.8

2.2

/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

/

/

/

1.2

(三)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以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储电量为依据,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给予补贴,具体如下:

补贴标准(元/kWh)

单车补贴上限(万元)

30(含)kWh以下部分

30~50(含)kWh部分

50kWh

以上部分

400

300

200

3

(四)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如下(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补贴标准

燃料电池乘用车

10

燃料电池客车

15

燃料电池货车

12

10、温州市:《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送审稿)》

2017年6月22日,温州市发布《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送审稿)》,意见强调将完善落实新能源汽车优惠政策,对辖区范围内新登记注册的纯电动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的客车、乘用车、专用车(主要是邮政、物流、环卫等)、货车,以及燃料电池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1:0.5的配套补助。

享受国家和地方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50%扣除国家补助后计算地方财政补助金额。

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充电设施,对除个人自用以外的专用和公用充电桩按实际投资额给予30%的补助。

11、合肥市:《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管理细则(2017 年修订)》

2017年6月23日,合肥市科学技术局、合肥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管理细则(2017 年修订)》中指出,合肥市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续驶里程(工况法)大于 150 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 1:0.5 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对纯电动客车、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 1:0.5 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其他类新能源汽车原则上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 1:0.2 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

其中,财政补助对象包括:合肥市辖区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包括公交、出租、租赁、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电力、通勤等)和个人;公用和专用直流充电桩的建设运营单位;为充电桩建设提供便利的物业管理单位或法人单位;开展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运营的企业;开展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处理的电池、整车生产等企业;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小区”或“示范单位”。

合肥市财政补助标准为:

(一)购车补助。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续驶里程(工况法)大于 150 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 1:0.5 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对纯电动客车、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 1:0.5 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其他类新能源汽车原则上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 1:0.2 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地方配套资金含省市两级资金,中央和地方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售价的 60%。根据产品类别、性能指标等进一步细化补助标准。

个人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助。

对自行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纯电动乘用车超过 10 辆的法人单位,给予 2000 元/辆的财政资金补助,专项用于单位充电设施建设管理。

(二)充电补助。对单独报装的公用充电桩,按照 0.6 元/kWh的标准给予消费者补贴,由运营商在充电费用中直接扣除;对新购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用户给予 2000 元的电费补贴(转让、过户外地的除外;个人当年不重复享受)。

(三)换购车辆补助。对个人提前淘汰自有黄标汽车购买纯电动乘用车或纯电动物流车的,在享受提前淘汰黄标车财政补偿资金的基础上,再给予 3000 元/辆的财政资金补助。

(四)分时租赁企业奖励。对车辆运营规模达到 300 辆新能源汽车的分时租赁企业,第一年(是指 2016 年)给予每车每月 500 元的运营奖励,第二年(是指 2017 年)给予每车每月300 元的运营奖励。

(五)充电设施补助。对验收合格、管理规范的公用和专用直流充电桩(正常营运 3 个月以上,且单个乘用车充电桩每月平均充电量不少于 450 度电),按照充电功率给予 200 元/千瓦的财政资金补助;对住宅小区新建(不含规划配建)的充电桩,给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 500 元/个的财政资金补助。

(六)电池回收奖励。对整车、电池生产企业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系统并回收利用的,按电池容量给予每千瓦时 10 元的奖励。

(七)示范小区和示范单位奖励。对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较大,应用里程较长,充电设施建设与应用规范的企业、居民小区,给予每个单位 10 万元的奖励,专项用于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

12、杭州市: 《关于2017年-2018年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人民政府在2017年6月发布《关于2017年-2018年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规定了杭州市新能源汽车的配套补贴资金标准。

补贴标准如下:

(1)消费者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微型纯电动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25%给予地方配套补贴,每辆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其余车型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50%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其中: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每辆车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

(2)享受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销售价格须与市场公允价相符)的50%,如补贴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50%扣除国家补助后计算地方财政补贴金额。

(3)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充换电设施,对本市公用和共用充换电设备(站、桩、装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25%的补贴。

在萧山、余杭、富阳区及四县(市)公共领域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和投资建设的充换电设施项目,地方配套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13、厦门市:《2017-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

2017年7月3日,厦门市办法指出,新能源汽车购车按照中央财政同期补助标准的50%给予地方财政补助。办法强调,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以接入地方监控管理平台的数据为依据。

补贴政策如下:

本市新能源汽车购车按照中央财政同期补助标准的50%给予地方财政补助。地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待国家补贴清算完成后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清算。

 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行驶里程尚不达标的新能源汽车,应在达标后申请,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14、广州市:《2016、2017年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7月5日发布的《2016、2017年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中指出,2016与2017年地方财政补贴按当年国标1:0.5执行。并且要求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地方财政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的年度执行。

补贴政策如下:

一、车辆生产企业是申请、使用地方财政补贴的责任人,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在广州以外的,须在我市设立一家全资销售公司,负责车辆销售、地方财政补贴申领等工作。

二、本通知所指的地方财政补贴仅用于补贴车辆购置。车辆生产企业(包括其在我市设立的全资销售公司)需按扣除国家、地方补贴(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1万元/辆的补贴除外)后的价格向车辆购置单位或个人销售,并据不含任何补贴的实际销售价格开具车辆销售发票。不得以任何形式由购置单位、个人直接或间接承担财政补贴。

三、申请本通知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必须相应符合财建〔2015〕134号文、财建〔2016〕958号文的有关技术要求。

四、2016年地方财政补贴标准为财建〔2015〕134号文规定的2016年中央财政单车补贴标准的50%。

五、2017年地方财政补贴标准为财建〔2016〕958号文规定的2017年中央财政单车补贴标准的50%。

六、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管理办法》,市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车给予1万元/辆的补贴,地方财政补贴包括该部分补贴。

七、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地方财政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的年度执行。

八、有关地方财政补贴申领、拨付及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15、成都市:《关于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2017年7月2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对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新车,按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给予市级配套补贴。

补贴政策如下:

成都市政府对购置新车给予补贴。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对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新车,按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给予市级配套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交管局)

16、贵阳市:《关于促进贵阳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实施意见》

7月20日,贵阳市发布《关于促进贵阳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贵阳市补助标准按照贵州省省级补助标准的100%进行跟进补助,国家、省、市补助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贵阳市补助资金按属地原则(车辆注册地)由市和所在区(市、县)财政按各50%的比例承担。

补贴政策如下:

17、广安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7年7月,广安市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2017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凡在广安购买属于《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规定的相关车型,且在广安境內注册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享受扶持政策。

补贴政策如下:

1.购车补贴:

(1)购买纯电动客车、乘用车、专用车用于公共服务领域的,市级财政参照中央补助准标准按1:0.5给予配套补助。用于非公共服务领域的,市级财政参照中央补助标准按1:0.3给予配套补助。中央和市级补助总额不超过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时计税价的50%,市级财政参照中央财政补助政策相应采取退坡机制。

(2)对公交企业购买纯电动新能源公交车,由市财政按购车贷款予以50%贴息,贴息期为3年。

2.运营补贴:

(1)使用纯电动新能源公交车在享受中央财政运营补助的同时,市财政再按照中央财政运营补助的30%给予配套补助。

(2)使用纯电新能源出租车每月每车补助运营费300元。

18、黑龙江省:《黑龙江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17年8月,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融运输厅及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黑龙江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省级补助资金采取省对市县(农垦总局)“以奖代补”方式下达。省、市、县财政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同期中央财政补贴额的50%。

其中,所称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农垦总局)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认定。所称新能源公交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在本省销售、经公安车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公交车。

低于中央50%补贴的城市:

1、甘肃省:《关于调整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2017年3月13日,甘肃省财政厅、经信委与科技厅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2017年1月1日之后(含当日)在省内购买的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标准调整为:省级财政按照调整后的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35%执行,市(州)、县(市、区)财政按照调整后的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15%执行,省、市、县补贴比例总和为中央财政补贴的50%。

通知还表示,2017年1月1日之前在省内购买的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扔按《甘肃省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经一[2016]61号)执行,即省财政按照调整前的中央补贴标准的35%补贴,市(州)、县(市、区)财政按照调整前的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25%补贴。

另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车价款的50%。

2、柳州市:《柳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017年7月7日,柳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柳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细则中指出,2017-2018年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40%,2019-2020年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30%。并强调,对于购置新能源汽车的个人用户,根据其持有的驾驶证,购买同一款车型(按照公告型号)只享受一台购置补贴。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购置补贴原文如下图:

3、重庆市:《关于重庆市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2017年7月10日,重庆市财政局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关于重庆市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按照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地方配套补助不超过中央补助50%的要求,结合我市2017年度的推广应用目标,参照国内类似省市情况,确定我市市级财政补贴标准为中央补贴标准的46%以内,市、区(县)财政补贴(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

补贴原文如下图:

4、宿迁市:《2017年宿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7年7月25日,宿迁市财政局发布《2017年宿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通知指出,财政资金补贴的对象为宿迁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其中,新能源客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30%比例核定给予补贴,新能源乘用车按照40%的比例核定给予补贴,新能源专用车(货车)按照20%的比例核定给予补贴,燃料电池汽车按照30%的比例核定给予补贴。

补贴政策原文如下图:

5、广元市:《广元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八条措施》

2017年7月,广元市发布《广元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八条措施》,通知指出,对2017-2019年新购置我市生产的新能源纯电动汽车(二手车除外)的本市消费者(个人、单位用户),在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市财政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25%再给予地方补贴;市外消费者在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再以销售收入税收市内留存部分作为补贴。

政策原文如下图:

6、江西市:《2017年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和奖励方案的通知》

2017年5月17日,江西省发布了《2017年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和奖励方案的通知》。该通知部分补贴方案与四部委发布的《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一致,要求次年清算和非个人用户车型行驶里程达到“3万公里”,还要求车辆必须先拿到国补,再拿地补。

政策原文如下图:

标准对于车型也有一定的要求:

 
关键词: 半个 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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