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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甘肃省平凉市《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4-16 10:00:02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环保网  浏览次数:326


(二)农业污染源。以现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工作步骤

普查工作分前期准备、清查建库、普查试点、全面普查、总结发布5个阶段,按照《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要求,在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和普查试点的基础上,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一)前期准备(2017年9月—12月)。成立机构,落实人员、办公场所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开展普查宣传、培训及其他准备工作。

(二)清查建库(2018年1月—5月)。编制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污染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对象。组织排查、校核市政入河排污口名录,开展市政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工作。

(三)全面普查(2018年6月—12月)。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抽样调查、现场监测和数据采集,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汇总、审核、分析污染源普查数据,开展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建立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库。

(四)总结发布(2019年1月—12月)。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验收与表彰等工作,总结、发布、应用普查成果。

五、普查组织及部门分工

(一)组织领导。建立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县(区)、乡镇分级负责,属地统一调查,各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市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承担污染源普查任务的市直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普查工作机构,确定专门工作人员,组织开展行业内相关普查工作。

县(区)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辖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县(区)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区)环保局、平凉工业园区安监环保局,办公室要抽组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二)部门分工。

市环保局:承担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及相关文件,落实污染源普查制度,配合省普查办做好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组织开展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数据的汇总、分析、质量控制和评估,建立污染源档案和数据库;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活动;负责污染源普查结果发布和成果应用,组织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验收和表彰。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市相关行业基本单位名录库有关属性指标信息、第三次农业普查、第三次经济普查及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统计数据。参与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全市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各县(区)、平凉工业园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市网信办:负责组织全市污染源普查的网络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各县(区)、平凉工业园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做好污染源普查网络宣传工作。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分析、应用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

市住建局:配合做好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普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本部门直属单位自有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流量数据。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组织开展城市市区、县城、乡镇、工业园区的入河排污口的调查与监测,做好数据质量控制、成果分析和应用。

市农牧局: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提供秸秆和农膜使用处置、农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配合做好普查清查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纳入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且完成注册登记叉车、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配合做好普查清查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提供全市在营加油站年度成品油销售量;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平凉火车站:提供铁路内燃机车在用量、行驶里程等相关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和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把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行安排部署。市、县(区)普查领导小组要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切实抓好每个阶段普查任务的落实;市、县(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关部门和单位抽调专业人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普查培训。市、县(区)普查工作人员要按要求参加国家、省、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相关培训;市、县(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负责开展本区域内污染源普查培训。

(三)宣传动员。市、县(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和实施方案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四)普查经费。本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由市、县(区)财政分别负担和保障。市级财政负担的部分,由市财政局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入市直相关部门预算。县(区)财政负担部分,由县(区)财政保障。

市、县(区)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本辖区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工作方案、文件的研究制定,普查的组织动员、会议、宣传和培训,普查机构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人员经费补助,普查数据采集及其他所需设备购置,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数据录入、校核、加工和汇总,普查数据质量核查与评估,普查工作检查与验收,普查相关资料的印制、建档,普查工作的总结、表彰,成果发布和应用,对贫困县予以经费补助等。

市、县(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实施方案确定年度工作任务,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五)质量管理。县(区)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普查工作负总责。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要认真执行国家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落实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一户一档”、全流程痕迹化管理,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要坚决执行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关键词: 普查 污染源 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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