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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公司发生合同纠纷 盛运环保因担保被告上法庭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17 10:01:35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328


6月12日晚间,安徽盛运环保发布公告称,因合同纠纷,公司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原告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将济宁中科、盛运环保、北京中科、阜新中科热力有限公司、宣城中科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开晓胜告上法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6日受理。

据悉,2017年1月17日,原告与济宁中科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根据合同约定,济宁中科将其所有的设备出让给原告,租赁物购买价款为人民币20,0000,000元,原告取得该设备所有权,并将设备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济宁中科使用。济宁中科应向原告支付租金,租金总额为239,800,000元,租金分10期,每6个月一期、期末支付,每期租金23,980,000元,保证金10,000,000元,留购价款1.00元。 

为担保济宁中科履行租赁合同,盛运环保、北京中科、阜新中科热力有限公司、宣城中科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开晓胜同意为上述融资产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除前述保证形式的担保外,原告还与盛运环保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约定以其所享有的对宣城中科的全部股权(出资额10600万,持股比例为98.15%)为担保物,与北京中科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约定以其所享有的对济宁中科的全部股权(出资额3630万,持股比例30%)以及对阜新中科全部股权(出资额1050万,持股比例为100%)为担保物,为济宁中科依租赁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全部义务,由于2018年4月至今,盛运环保连续就董事长辞职、对外不规范担保、重大诉讼、资产被保全、到期债务未清偿等等按发布了公告。济宁中科、盛运环保、开晓胜因多项债务涉讼,导致济宁中科的股权及相关有效资产已被司法机关采取了司法保全措施,济宁中科支付剩余租金的能力严重不足。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济宁中科构成违约。

综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济宁中科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于起诉之日起加速到期,由济宁中科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留购价款共计人民币1.82亿元及相应违约金,判令盛运环保、北京中科、阜新中科热力有限公司、宣城中科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开晓胜对济宁中科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键词: 生物质 中科 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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