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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能权交易 绿色能源管理新方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24 17:01:20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583


  用能权交易是指在区域用能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纳入到用能权交易体系的用能单位从用能权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取得、使用和买卖用能权指标的行为。如果某一用能单位的用能权配额不足其实际使用时,可以向其他有剩余用能权配额的单位购买一定数量的用能权,通过该交易机制保证用能权配额总量的平衡,并激励节能的用能单位出售用能权配额,获得回报。用能权交易的目的是通过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使能源资源在全社会得到有效配置,最终达到区域预期的节能减排目标。

  绿色发展理念下的能源管理

  2015年9月我国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首次提出了用能权交易,“开展项目节能量交易,并逐步改为基于能源消费总量管理下的用能权交易。建立用能权交易系统、测量与核准体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再次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2016年4月工信部发布的《工业节能管理办法》提出,“科学确立用能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开展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同年9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方案》,确定在浙江省、福建省、河南省和四川省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同年12月,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2016-2030)》,也提出构建用能权制度。

  开展用能权交易,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创新资源管理方式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绿色发展理念指引下的制度创新亮点。

  绿色能源管理方式的制度创新

  山西是能源大省,也是能耗大省,产业结构偏重,煤焦冶电四大高耗能行业集中了全省工业能源消费的80%以上。长远来看,开展用能权交易,实现资源、生态环境的合理配置,势在必行。

  近年来,山西积极探索和研究资源管理方式,先后开展了排污权交易、节能量交易等,为用能权交易积累了经验。早在1994年山西就开展了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工作,2002年制定了《山西省试点城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交易政策实施试点工作方案》,2009年出台了《关于在全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山西成为国家排污权交易的试点省份,成立了“山西省排污权交易中心”,建立了“排污权交易电子平台”,制定了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此外,山西积极开展节能量交易的探索。忻州市在全省率先开展节能量交易,2013年制定了《忻州市节能量交易实施方案》。忻州市的尝试为山西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也为之后用能权交易的开展提供了有益借鉴。

  山西是我国第一个全省域、全方位、系统性的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综改试验区建立以来,围绕转型发展的突出问题,实施了一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措施,给全国的资源地区经济转型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国务院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的出台为山西加快推进能源革命,打造新型综合能源基地奠定了基础。当前,在各省积极探索和实践用能权交易的情况下,山西更要加快用能权交易制度的研究与探索,这不仅是综改试验区建设积极推进的一项内容,也是山西争当能源革命排头兵的一项重要举措。

  绿色能源管理方式的实践路径

  “十三五”时期,山西步入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新阶段,节能减排仍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山西应积极借鉴国内外绿色能源管理方式,努力构建符合山西实际的用能权交易制度。

  积极争取国家用能权交易试点。山西经过多年实践已经进行了能权交易制度的实践和探索,具有坚实的基础和条件。山西应积极争取全国用能权交易试点,尽快成立用能权交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鼓励各地市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加强用能权交易的法制建设。用能权交易是一种新的市场化机制,有其自身的特点和法律需求,必须加强用能权交易的法制保障能力,让用能权交易市场建设有法可依,因此,需要相关立法确立合法的用能权,从法律上保障用能权的市场主体,明确将有偿取得的用能权与其他生产要素一样纳入企业产权范围,规定用能权的交易范围和方式,明确用能权的市场规则和管理机构,明确政府和用能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科学合理分配用能指标。科学合理地制定用能目标是开展用能权交易的前提。统筹考虑不同地区、行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设计出一套客观公正,并有利于各主体发展的用能指标体系,让用能成本较低的企业最大限度地节能,而对用能成本较高的企业放宽用能要求,以较低的成本共同完成节能目标,同时,建立用能目标考核的刚性约束机制,提高“未达标”企业的违规成本,使企业真正有动力为完成节能改造加大投入或者购买缺口用能权。

  加强用能权交易管理。用能权交易能否成功,关键在于能否准确监测用能量并实行严格监管。交易监管涉及用能单位能源使用监测、能耗审计、用能量审核、用能权交易管理等,因此,山西需要通过制定用能权交易监测管理办法、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核证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法规,建立完善的用能权交易监管机制,确保对用能权交易的全方位监管。

  注重与现有制度的协调与衔接。用能权交易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项新的环境经济政策。与之相比,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节能量交易等制度都进行了较长时间的实践与探索,因此,在推进用能权交易的同时要注意与现有制度的衔接,注重政策间的协调性,避免因规制领域、规制对象相同造成重复管理。

  综上所述,用能权交易是用市场化手段激励节能减排的一项制度创新。当前,山西应抓住能源革命的有利时机,深入研究能源管理新方式,建立科学的用能权交易制度,不仅能够以较低成本实现“十三五”能耗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而且对于综改试验区建设、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以及“三大目标”的实现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韩芸,山西省社会科学院能源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长期从事能源经济、产业经济、产业规划与政策咨询等方面的研究工作。主持或参与国际合作、国家社科基金、省级委托研究课题和国民经济发展专项规划40余项,参编著作10余部,在省级各类期刊上发表论文20余篇,先后获得第四届山西统计好信息二等奖、山西省社科联重点课题研究优秀成果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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