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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 第2部分:设计要求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388.2—2006)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3-18 16:13:37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380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城市夜景照明工程照明指标和照明方式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城市化管理地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街区、广场、桥梁、园林、绿地、河湖、名胜古迹、树木、雕塑等环境景观的夜景照明。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DB11/T 388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DB11/T 388.1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

  3术语和定义

  DB11/T 388.1第3章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DB11/T 388的本部分。

  3.1

  一般显色指数general colour rendering index Ra

  特定的八个一组的色式样的CIE1974特硃显色指数的平均值。

  3.2

  眩光glare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和亮度范围不适当,或对比度太强,引起不舒适感觉、降低观察细部或目标的能力的视觉现象。

  3.5

  色温(颜色温度)colour temperature

  TC

  给定色刺激的色品与普朗克辐射体辐射的色品相同时普朗克辐射体的温度即为该色刺激的颜色温度。

  单位:K

  3.6

  相关色温(颜色温度)correlated colour temperature 

  TCp

  在相同视亮度和规定的观测条件下,普朗克辐射体辐射的知觉色与给定刺激的知觉色最接近相似

  时,普朗克辐射体的温度,即为该色刺激的相关色温。

  单位:K

  3.7

  泛光照明floodlighting

  通常用投光器使场景或物体的亮度明显高于四周环境亮度的照明方式。

  3.8

  内透光照明lighting form interior lights

  利用室内光线向外透射的照明方式。

  3.9

  动态照明dynamic lighting

  通过照明装置的光输出变化形成场景明,暗、色彩等变化的照明方式。

  3.10

  反射比(对于给定光谱成分,偏振状态和几何分布的入射辐射) reflectance(for incident radiation of given spectral composition,polarization and geometrical distribution)

  在给定条件下,反射的辐射通量或光通量与入射通量之比。

  单位:1

  3.11

  月光照明moon lighting

  也称月光效果照明法,指将灯具等安装在高大树枝或建筑物、构筑物上或悬吊在空中,营造朦胧的月光效果,并使树的枝叶或其他景物在地面形成光影的照明方法。

  3.12

  维持平均照(亮)度maintained average illuminance(luminance)

  照明装置必须进行维护的时刻,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亮)度。

  3.13

  轮廓照明contour lighting

  利用灯光直接勾画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被照对象的轮廓的照明方式。

  4一般要求

  本部分采用DB11/T 388.1的要求。

  5照明指标

  5.1照(亮)度

  5.1.1本部分规定的照(亮)度,除特殊说明外均为被照物的维持平均照(亮)度值。

  5.1.2根据城市区位的功能性质,对应环境亮度的区域划分见表1

  5.1.5某些具有重要意义的特殊建构筑物以及深色墙面的文物建筑或保护类建筑物可不受表2和表3中规定的限制,但应与周围环境亮度协调。

  5.2颜色特性

  5.2.1应根据城市区位功能和被照物特性选择照明的光、色。

  5.2.2特定区域及其建筑物的夜景照明不宜采用彩色光。

  5.2.3商业区、娱乐区等场所可根据需要合理选用彩色光或颜色动态变化的照明。

  5.3亮度对比

  5.3.1同一建(构)筑物的不同立面、不同部位的亮度应有所区别。

  5.3.2对于需重点突出的目标,如入口、徽标、标识等,其设计亮度宜高于周边亮度的3倍。

  5.3.3建(构)筑物采用泛光照明时,其局部最大亮度不宜大于该建(构)筑物平均亮度的10倍。

  5.4眩光

  5.4.1应严格控制照明装置对机动车驾驶员、行人的视觉干扰。

  5.4.2被照场所的出入口应避免眩光。

  5.4.3庭院灯、草坪灯不宜直接看到光源。

  6照明方式要求

  6.1泛光照明

  6.1.1被照物表面材料具有镜面反射或以镜面反射为主的混合反射特性,或反射比低于20%时(文物建筑和保护类建筑除外),不宜选用泛光照明方式。

  6.1.2采用泛光照明方式,应通过明暗对比和光影变化,展现被照物的层次感与立体感。不宜采用大面积投光将被照物均匀照亮的方法。

  6.2轮廓照明

  6.2.1需表现其丰富轮廓特征的建(构)筑物,可选用轮廓照明。

  6.2.2使用点光源时,其灯具之间的距离应根据建(构)筑物尺度和视点的远近确定;使用线光源时,其形状、亮度应根据建(构)筑物特征和视点的远近确定。

  6.3内透光照明

  6.3.1建筑物外墙材料不宜采用泛光照明时,可采用内透光照明。

  6.3.2采用室内灯光形成自然内透光照明时,宜保持光色的一致性。

  6.3.3内透光照明应控制亮度,避免光污染;有条件者,宜与夜景照明系统一起控制。

  6.4其他要求

  6.4.1要重点突出的部位,宜采用多种形式的局部照明方式加以强调。

  6.4.2月光照明宜用于环境亮度不高的园林与室外休闲场所。采用月光照明时,应合理选择与隐藏灯具,避免伤害植物。

  6.4.3采用泛光照明方式宜选用发光效率高的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等气体放电光源;采用内透光照明方式宜选用细管径直管荧光灯、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发光二极管(LED)和无极灯等光源;采用轮廓照明方式宜选用紧凑型荧光灯、冷阴极灯、霓虹灯、发光二极管(LED)、场致发光膜(EL)等光源;对于显色性要求较高的场所应选用一般显色指数Ra≥80的光源(各种光源性能比较参阅附录B)。

  6.4.4应根据被照物照明效果的需要选择配光适宜效率高的灯具。灯具应易于维护、清洁和更换光源。灯具的外观造型、颜色宜与环境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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