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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禁燃范围再次扩容 绕城高速内禁用燃煤锅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01  来源:环保锅炉网  编辑:环保锅炉网  浏览次数:425

跟越来越多的蓝天白云说你好,与黑烟说再也不见。近日,武汉市环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武汉市从10月23日起,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这也是自2007年武汉首次划定高污染禁燃区以来,十年里的第三次划线,禁燃区域不断扩大。至此,武汉绕城高速公路合围区域内,以及合围区域外的9个单独片区,都将全面禁燃高污染燃料。

禁燃范围“1+9”

覆盖区域再次扩容

此次重新划线的禁燃区范围,包括武汉绕城高速公路合围区域以及9个单独片区。合围区域具体为阳逻大桥-甘棠互通-盘龙城互通-东西湖互通-蔡甸互通-军山大桥-江夏互通-豹澥互通-北湖互通所围区域。

9个片区分别是:武汉绕城高速公路东段外延片区、新洲区邾城片区和阳逻片区、黄陂区前川片区、东西湖区新型工业化示范园片区、蔡甸区城关片区和常福工业园片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黄陵片区和纱帽片区。

2007年,武汉市首次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划线,将当时“二环线以内区域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主要区域、武汉火车站规划区域”划定为禁燃区。从那时起,市民熟悉的一些黑烟囱纷纷倒下,“拔”烟囱成为禁燃高污染燃料的标志之举,“改燃”成为生产、生活中的热门词。2012年4月,禁燃区范围扩容,将青山、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洪山片区的部分城区纳入其中,禁燃区扩大至三环线。而此次重新划线,覆盖区域扩容至外环,禁燃范围再一次扩大。

武汉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10月23日印发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今年10月23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改、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燃期限到期后,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相应类型的高污染燃料。

为大气环境“减负”

改燃完成可少排放万吨污染物

禁燃的高污染燃料,是指除单台出力大于或者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这里说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这些燃料在禁燃区范围内是禁止销售和燃用的。

武汉市环保局污染防治二处处长罗巍透露,在武汉市新城区的工业园区、城郊接合部等区域仍然分布着一定数量的燃煤锅炉,锅炉大气污染排放等成为市民投诉热点和影响空气质量改善的重要因素。根据武汉市大气污染源解析研究,燃煤污染是我市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燃煤对我市PM2.5的贡献比例达到20%,对我市PM10的贡献比例达到22%。

而根据初步统计和测算,若将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全部改为燃用天然气,可每年削减煤炭消费量约24万吨,每年减少大气污染物可吸入颗粒(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量约为2513吨、880吨、5094吨、3201吨和3410吨,大气污染物减排效益明显,对改善武汉市的空气质量将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民用散煤年底前叫停

根据《通告》规定,在今年12月31日前,禁燃区内小燃煤锅炉和燃用原油、重油的设施,要全部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罗巍透露,根据摸底情况来看,目前武汉市禁燃区内还有约100台不符合标准的燃煤小锅炉。《通告》要求,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民用煤制品,餐饮服务场所不得燃用煤炭及其制品,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燃用渣油和重油。同时,鼓励使用太阳能、电能、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清洁能源,或者依托周边已有热电机组实施集中供热。根据规定,今年年底前散煤要“退市”。目前一些城区的执法队员已经针对使用散煤较多的餐饮店进行告知和劝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可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于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等行为,可处最高二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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