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 潭江流域考核断面及水质控制目标
备注:上述考核断面和水质目标将按照江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断面的变动而变化。
(二)水质改善补偿资金核算方法
1、参加考核的为上述确定的潭江流域20个断面,本项补偿资金分配给当年水质改善的断面所考核的县区,水质没有改善或变差的断面不参加分配。水质改善提升一个类别的断面按双倍权重计算,水质改善未达一个类别的断面按单倍权重计算,平均分配本项补偿资金。
2、各断面水质考核的指标为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磷(TP)和溶解氧(DO),根据流域水环境变化要求,由市环保、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提出并经市政府同意,可适当调整考核断面及考核因子。
3、各断面水质考核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溶解氧,分别占40%、20%、20%和20%的权重。判定能否获得补偿的计算公式为:
二、生态红线区域面积补偿资金(占补偿资金20%)
根据各行政区补偿当年流域内生态红线区域面积占补偿当年流域内生态红线区域总面积比例进行分配。
某县区当年获得生态红线区域面积补偿资金=某县区补偿当年流域内生态红线区域面积÷补偿当年流域内生态红线区域总面积×补偿资金×20%。
三、生态林面积补偿资金(占补偿资金20%)
按各行政区补偿当年流域内生态林面积占补偿当年流域内生态林总面积比例进行分配。
某县区当年获得生态林面积补偿资金=某县区补偿当年流域内生态林面积÷补偿当年流域内生态林总面积×补偿资金×20%。
四、养殖强度补偿资金(占补偿资金10%)
按生猪养殖强度计算(其它存栏畜禽折算成生猪)。以县区流域内当年年均生猪存栏量与流域内国土面积之比计算生猪养殖强度(当年年均生猪存栏量÷流域内国土面积,单位为:头/km3),按各县区生猪养殖强度之反比进行分配。
五、饮用水功能水库补偿资金(占补偿资金10%)
确定恩平市锦江、凤子山、西坑、开平市大沙河、镇海、台山市塘田等6个水库纳入补偿核算范围,以单个水质达标水库总库容占流域内所有水质达标水库总库容比例进行分配。当年水库水质超标的,不参与补偿资金分配。
某县区获得饮用水功能水库补偿资金=该县区水质达标水库总库容÷流域内水质达标水库库容总和×补偿资金×10%。
六、基本农田补偿资金(占补偿资金10%)
按各行政区流域内基本农田面积所占流域内基本农田总面积比例进行分配。
某县区获得基本农田补偿资金=该县区基本农田面积÷流域内基本农田总面积×补偿资金×10%。
七、面积统计数据
各行政区流域内林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和国土面积按各县区流域内建制镇、街道办事处林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和国土面积累加而得。
八、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绩效
市财政部门、市环保局要对各行政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有关评价结果作为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