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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六大亮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11 09:03:58   浏览次数:287


(三)明确应当合理设置临时性市场。《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当地新鲜蔬菜水果成熟上市时间,合理设置临时性瓜果蔬菜市场或者早市、夜市等,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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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确应用科技发展新技术。《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车、汽车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停放点,推广应用电子围栏等新技术,落实车辆停放秩序和调度管理责任,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另外,《条例》对运用“市民通”等城市管理数字平台等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五)明确细化了处罚裁量标准。《条例》第六章规定:在室(院)外经营、制作或者屠宰的,未经批准室(院)外乱摆乱放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外墙、顶部架设线路,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以及封闭阳台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逾期不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废弃的管线、杆体、箱体等设施未及时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饲养鸡、鸭、鹅、兔、牛、马、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等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处每只(头、匹)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二千元;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沟渠或者向公共厕所、公共场所倾倒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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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明确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应当将当事人信用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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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和施行,必将极大地促进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开展,尤其是当前的城乡环卫一体化和综合执法改革工作,是加快改革进程、提升管理绩效的东风和及时雨。

延伸阅读:

全文|山东省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原标题:《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六大亮点

 
关键词: 环境卫生 容貌 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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