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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丨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29 09:11:41   浏览次数:138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未遵守生活垃圾处置规定的,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生活垃圾处置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生活垃圾处置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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