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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2-16 09:21:51   浏览次数:1054


(五)工业企业深度治理攻坚行动

20.建立重点行业排放清单。各地要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和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对焦化、水泥、砖瓦、陶瓷、玻璃、铸造、化工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排查,摸清产业规模、生产工艺、治污设施、排放情况,2018年12月底前建立详细的排放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市环保局牵头)

21.实施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推进焦炭、水泥、砖瓦、陶瓷、玻璃及其制品等重点行业深度污染治理,按照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制定整治计划,对脱硫脱硝除尘等污染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2018年12月底前,全市完成1家(兰溪市)玻璃制造、4家砖瓦企业的提标改造。(市环保局牵头)

22.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火电、热电、水泥、砖瓦、铸造、陶瓷、玻璃等重点行业,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所有物料(废渣)运输、装卸、转移、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的无组织排放要深度治理。各地要建立无组织排放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排放节点、污染物种类等,2018年10月底前,建立管理台账,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12月底前,全市完成14家企业的无组织排放改造任务。(市环保局牵头)

23.实施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各地要以有色、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涉及铸造、铁合金,铜、铝、铅、锌冶炼及再生,水泥、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焦化、化肥、无机盐、电石等企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类,开展拉网式排查。要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紧密结合,于2018年10月底前建立详细管理清单。加大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力度。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加大淘汰力度。(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牵头)

24.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加快使用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热电厂供热等进行替代。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取缔燃煤热风炉、钢铁行业燃煤供热锅炉;有色行业基本淘汰燃煤干燥窑、燃煤反射炉、以煤为燃料的熔铅锅和电铅锅;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实施精脱硫改造,煤气中硫化氢浓度小于20毫克/立方米;大力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牵头,市质监局配合)

25.实施工业窑炉深度治理。对保留下来的以煤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实施深度治理。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参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执行;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改造。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市环保局牵头)

(六)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26.规范工业企业VOCs治理。实施重点行业VOCs排放总量控制,分行业核定VOCs排放总量和削减量,实现0.4万吨的年度减排目标。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2018年12月底前,各地完成重点工业行业VOCs综合整治及提标改造项目29个,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市环保局牵头)

27.强化VOCs源头管控。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2019年1月1日起,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650克/升;除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运输车维修外,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其中,鼓励底色漆和面漆使用不高于420克/升。(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牵头)

28.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2018年12月底前,各地要建立重点行业VOCs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加快推进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严格落实国家要求,加强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加强储存、装卸及废水、废液和废渣系统逸散排放控制。(市环保局牵头)

29.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温度、浓度、组分以及工况等,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18年12月底前,各地要对工业企业VOCs治污设施,开展一轮治污效果执法检查;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简易处理工艺,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配备脱附工艺或定期更换活性炭并建立台账。(市环保局牵头)

30.全面推进油品储运销VOCs治理。2018年10月底前,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加强油气回收设备设施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抽查,积极推进储油库和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市环保局牵头)

(七)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攻坚行动

31.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各地要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当达到区域应急联动启动条件时,各地市(区、省管县等)应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市环保局牵头)

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各城市按时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编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VOCs减排比例不低于10%、15%和20%。(市环保局牵头)

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并加大调控力度;优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响应的工艺环节,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并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创新监管方式,利用电量、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市环保局牵头)

32.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各地要针对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港口码头,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和重点时段,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2019年4月30日。(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八)基础能力建设攻坚行动

33.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2018年12月底前,各地全部建成包含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臭氧六项参数在内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直联,实时对外发布信息。全面推进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完成2017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的更新。开展新一轮PM2.5源解析,试点开展VOCs源解析研究。(市环保局牵头)

34.加强污染源监控体系建设。各地要严格落实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的监控要求。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快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2018年12月底前,化工等重点企业厂区内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监控颗粒物、VOCs等管控情况。推进固定污染源VOCs监测工作,加强VOCs监测能力建设和人员培。(市环保局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攻坚行动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蓝天办负责总体部署、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查考核等职责;各牵头单位对具体牵头的任务负总责,横向协调配合单位协同推进,纵向督促实施主体落实到位;各配合单位各司其职,服从牵头单位统一安排,主动承担相应责任;各县(市、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属地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领导小组和牵头单位的要求部署,制定相应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攻坚任务按期完成。

(二)强化督查考核。攻坚行动期间,按照“即督即办、立行立改、追责问效”的督查原则,市蓝天办要会同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组成专项督查组,开展强化督查,对日常巡查、暗访、督查发现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对工作推进中的各类负面典型进行跟踪曝光,强化舆论监督。市政府将对明显履职不到位、工作推进慢、整改落实差的县(市、区)和市级责任部门进行约谈,将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开展成效纳入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年度蓝天保卫工作考评。市蓝天办对各地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月调度,各地每月5日前上报重点任务进展情况。

(三)强化执法监管。各地要组织经信、环保、质监、交通、公安、建设、综合执法等部门开展自查和联合执法检查,重点针对“高架源”“散乱污”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机动车船污染、秸秆露天焚烧等开展专项执法,对发现超标排放违法排污的,要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查处,并建立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

(四)强化科技支撑。完成《金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编制,结合气候变化和扩散能力研究,深入分析内外源影响,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精准施策提供技术支撑。新增2个降尘监测点位,确保监测点位全覆盖,10月开始对各县(市、区)按月进行降尘排名考核。加快推进站点建设,实现市区和三县全覆盖。加快企业废气排放在线监测、厂界VOCs监测在线监测、环境空气VOCs监测、污染治理设施过程监控等监测监管设施建设,执法人员配备便携式监测设备,进一步提升我市治气工作科学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完成2017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的更新,开展新一轮PM2.5源解析。

(五)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高度重视攻坚行动宣传工作,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每月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通报攻坚行动进展情况。及时回应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积极协调地方电视台在当地新闻节目中设立“曝光台”栏目,2018年11月1日起每周一至周五报道突出环境问题及整改情况,播出时长不少于三分钟。组织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活动,引导、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攻坚行动的良好氛。

(六)强化环境信息公开。把信息公开作为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市蓝天办每月对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



附表

金华市2018-2019年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1.jpg

注:1.2018年秋冬季指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2.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无2017年数据。

 
关键词: 生物质 排放 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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