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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省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汇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18 09:03:53   浏览次数:279


七、北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612-2019)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 、规模大于500m3/d(含),水污染物排放执行DB 11/ 890—2012表1的规定。

2 、规模小于500m3/d(不含),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a) 出水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功能水体执行一级标准。其中,规模在50m3/d(含)- 500m3/d(不含)执行A标准,规模在5m3/d(含)-50m3/d(不含)执行B标准。

b) 出水排入其它水体执行二级标准。其中,规模在50m3/d(含)- 500m3/d(不含)执行A标准,规模在5m3/d(含)-50m3/d(不含)执行B标准。

c) 规模小于5m3/d(不含)执行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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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2014年1月1日(含)后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a) 规模大于500m3/d(含),出水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功能水体执行一级标准A标准,出水排入其它水体执行二级标准A标准。

b) 规模小于500m3/d(不含),按4.1.2要求执行。

2、2014年1月1日(不含)前已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a) 规模大于5m3/d(含)、出水排入北京市II类、III类功能水体,执行一级标准。

b) 规模大于5m3/d(含)、出水排入其它水体,执行二级标准。

c) 规模小于5m3/d(不含)执行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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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广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明确的水体,处理规模在20m3/d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处理规模在20m3/d以下的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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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其他水体,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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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山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污水排放去向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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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标准实施日起,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污水排放去向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4.2.3 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污水排放去向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表2 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L(pH值、粪大肠菌群数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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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陕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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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浙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 973—2015)

现有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按照设计标准执行相关限值要求,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3位于重要水系源头、重要湖库集水区等水环境功能重要地区和水环境容量较小的平原河网地区的新建设施执行一级标准;位于其它地区的执行二级标准。

4执行一级标准的地域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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