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4.2 样张
著录项样张见图D.2和图D.3所示。
参 考 文 献
[1]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7 号[EB/OL].(2012-08-07)[2019-05-24].http://www.chinasafety.gov.cn/gk/gwgg/gfxwj/2012/201208/t20120809_243008.shtml.
[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EB/OL].(2015-05-27)[2019-05-24].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w/flfgbz/gz/201508/t20150827_233433.shtml.
[3]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粤安办〔2015〕34 号[EB/OL].(2015-04-27)[2019-05-24].http://yjgl.gd.gov.cn/gk/tzgg/content/post_2204081.html.
[4]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粤 应 急 规 〔 2019 〕 1 号 [EB/OL]. ( 2019-01-23 ) [2019-05-24].http://yjgl.gd.gov.cn/ gk/tzgg/content/post_2204357.html.
《化工园区区域安全风险评估导则》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 任务来源
截至 2018 年初,广东省已初步建成了 54 个化工园区(聚集区、产业转移园),目前国家层面尚无化工园区(聚集区)相关安全风险评估导则,《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粤安办〔2015〕34 号)下达了化工园区区域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应当与化工园区规划的修订同期进行,并保证每 5 年至少组织一次的任务,《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1 号)下达了开展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区和危险货物生产储存港区及危险化学品罐区的风险管控和制定完善有关地方标准的任务,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委托广东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院承担地方标准《化工园区区域安全风险评估导则》的起草编制工作。
2019 年 1 月 7 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批准下达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告》(2019 年第 7 号),将《化工园区区域安全风险评估导则》列入广东省地方标准修订计划项目。
2 参加单位
广东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院
3 编制过程
2018 年 2 月至 8 月,广东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院在明确立项申报意向后,即成立了标准起草小组,起草负责人组织成员收集、研究了各级政府对化工园区的政策要求,借鉴了兄弟省市有关化工园区(聚集区)的相关安全评估导则,编写了标准大纲及草稿。
2018 年 9 月至 10 月,以函调的形式,第一次征询省内主要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于《化工园区区域安全风险评估导则》(讨论稿)的意见,部分机构反馈了意见,起草小组根据意见对标准进行了针对性的补充与完善。
2019 年 1 月至 4 月,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化工园区区域安全风险评估导则》列入广东省地方标准修订计划项目后,针对标准引用的部分文件更新后发生重大改变,起草小组再次对标准进行了对应修改,形成了承担单位内审稿。
2019 年 5 月 20 日,广东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院召开了该标准的内审会,标准起草小组根据会议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并于 5 月 28 日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编制原则
1 按标准要求编写标准的原则
遵循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本标准。
2 符合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本标准制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7 号)、《关于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安〔2012〕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 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2015 年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9 号修订)、《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1 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安监〔2017〕63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和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粤安办〔2015〕34 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3 适用性、可操作性原则
本标准可作为广东省内规划、在建或建成的化工园区(聚集区)区域安全风险评估的参考依据和技术指导文件。
4 与其他相关标准协调的原则
本标准制定引用了多个已经颁布的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或重大危险源相关法律法规,并引用了多个相关的技术标准,力求与 GB 36894 等标准相协调。
三、编制内容
《化工园区区域安全风险评估导则》规定了广东省化工园区区域安全风险评估的管理规则、程序、内容和报告编制要求。
本标准共分 8 章和 4 个附录:前言;引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与定义;4 管理规则;5 评估目的;6 评估程序;7 评估内容;8 评估报告;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程序示意图;附录 B(资料性附录)安全风险评估应获取的参考资料;附录 C(规范性附录)风险基准;附录D(规范性附录)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格式。
1 范围
对标准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列举了本标准所引用的标准、文件。
3 术语与定义
本标准 8 个术语与定义已经被业内广泛接受。
4 管理规则
对从事化工园区区域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和人员进行了限定,并明确了委托的相关方责任,对评估周期进行了规定,循环评估周期与《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应急规〔2019〕1 号)规定的周期一致,特殊情况下的评估周期参考了湖北省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导则(试行),结合广东省的实际进行规定。
5 评估目的
明确了实施化工园区区域安全风险评估的目的。
6 评估程序
根据化工园区区域安全风险评估实际提出,与《安全评价通则》(AQ8001)相协调。
7 评估内容
按照评估程序分别指出了“前期准备”、“危险、有害因素分析与辨识”、“划分评估单元和确定评估方法”、“定性安全风险评估”、“事故后果预测及定量区域安全风险评估”、“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安全分析”、“提出对策措施与建议”、“结论”八方面内容的评估要求。
7.1 前期准备
指出了化工园区区域安全风险评估需要完成的主要准备工作。
7.2 危险、有害因素分析与辨识
指出了在化工园区区域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中,危险、有害因素分析与辨识的范围与主要内容。
7.3 划分评估单元和确定评估方法
指出了在化工园区区域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中,评估单元的划分要求,以及评估方法的选取原则。
7.4 定性安全风险评估
指出了在化工园区区域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中,定性评估的主要方向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检查,规定了需要实施定性分析、评估的主要对象与要求。
7.5 事故后果预测及定量区域安全风险评估
规定了在化工园区区域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中,定量计算的主要要求。这部分特别规定要对园区的事故模式进行分析,并定量模拟主要(重大)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主要是为了防止忽略小概率的灾难性事故。
7.6 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安全分析
指出了在化工园区区域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中,对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的安全分析要求。
7.7 提出对策措施与建议
规定了对策措施与建议的提出角度、提出方向与呈现方式。
7.8 结论
指出了化工园区区域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应给出的明确结论。
8 评估报告
规定了化工园区区域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描述与排版要求,总体与《安全评价通则》(AQ8001)相协调。
附录 A,给出了化工园区区域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基本工作程序。
附录 B,给出了应获取的资料清单。
附录 C,给出了具体的风险基准,与 GB 36894-2018 相协调。
附录 D,给出了报告的格式要求。
四、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旨在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1 号)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安监〔2017〕6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化工园区区域安全风险评估的要求。《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粤安办〔2015〕34 号)是本标准制订的基础。
本标准符合现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具有一致性。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没有产生任何重大分歧意见。
六、本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建议将本标准作为推荐性标准。
七、贯彻标准的要求和建议措施
在广东省内实施化工园区区域安全风险评估须参照本标准。
八、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无。
九、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无。
《化工园区区域安全风险评估》起草小组
2019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