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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场地修复法规框架:世界“棕地”治理经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8-28 09:10:28   浏览次数:238


欧洲代表国家:英国、德国、荷兰、挪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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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环境基本法》为基础,针对农用地与城市用地进行管理

日本的污染场地管理框架以《环境基本法》为基础,分别通过《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对策法》对农用地土壤污染和城市用地土壤加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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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

美国超级基金法的借鉴实例

台湾于2000 年颁布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该法乃是参照美国超级基金的立法精神所制定的一套污染场地管理的专门法律。该法设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成立土壤及地下水基金管理会,负责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污染场地的责任人主要为三类:污染行为人、潜在污染责任人和污染土地关系人。同时,为了区分违法行为和守法行为造成污染的主观原因的不同,该法规定潜在污染责任人的清偿责任限于总支出费用的二分之一,且其可就修复支出的相关费用向污染行为人求偿。

其他地区

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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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于北美,拉丁美洲(美国以南的美洲大陆)在污染场地处理的各方面均相对较为落后,基本上缺乏污染场地的治理及保护的专项法律法规,各式各样的污染问题有待解决。巴西和墨西哥是是拉丁美洲地区两个污染场地管理起步相对较早的国家,两国都具有棕地开发再利用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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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洲及中东地区,大多数国家属于未开发或发展中国家。相对于其它各洲而言,非洲及中东的污染场地修复在技术、法律上,或是对必要性的认识上都是比较落后的。此外,非洲和中东地区代表性国家油气与矿产资源丰富,长期且广泛的资源开发利用已导致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为该地区棕地治理带来更严峻的考验。这里简要概括了几个代表性国家的法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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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土壤污染防治面面观(第三期) __ 国际场地修复法规框架:世界“棕地”治理经验!

 
关键词: 基金法 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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