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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首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类法律法规10月起施行(附全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0-10 11:03:23   来源:环保节能网  编辑:环保节能网  浏览次数:123


北极星环保网讯: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有8章60条,针对农用地保护、农用水保护、生物资源保护、农业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农业投入品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等分别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有关部门职责。

《条例》明确,农用地实行分类保护。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程度,将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污染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在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已经建成的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搬迁,并依法给予补偿。畜禽养殖场(小区)自行建设的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0号

《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3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3月21日

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推动本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生态环境,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种天然的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土壤、水、大气、生物等。

第四条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管护并举、职责严明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业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能力,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农业生态环境质量调查与监测、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示范项目建设等工作的开展;统筹相关农业补贴资金,采取农业生态环境补贴或者生态补偿等措施,对从事有机农业、生态循环农业活动的农业生产者给予扶持。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活动。

第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业生态环境质量调查与监测;

(三)宣传普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组织指导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进行预防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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