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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新思考-土壤地下水修复的生物安全利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07 09:08:08   浏览次数:382


表3“场地土壤污染成因与治理技术”重点专项中生物修复相关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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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修复由于其相对经济、有效、环境友好且易和多种修复技术联合应用等特点,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研发高效的污染物降解菌,则一直是研究的重点和热点,但微生物菌剂真正规模化应用到实际场地修复的工程案例较少,其管理、操作和评估流程规范性也相对较差。

我国分别于2008年、2010年和2017年出台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导则》(HJ/T 415-2008)、《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部令第10号)、《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办法》(国科发社[2017]198号),主要分别对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应用的环境安全评价、进出口经营者以及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了管理要求。

其中,《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导则》仅适用于以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为目的而使用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指由一种或多种从自然界分离纯化,通过自然或人工选育(未经基因改造)所获得微生物菌种(株)所组成的,应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评价,并不适用于基因改造和实验室研究使用的微生物菌,因此国际研究热点中的采用基因工程等生物技术改造的“超级功能菌”等微生物菌剂投入到实际应用更无据可依。

根据导则,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主要包括以下重点:(1)微生物菌剂所含各菌种(株)的生物学特征及致病性;(2)微生物菌种对临床常用抗生素的抵抗性耐药性(或称耐药性);(3)微生物菌剂及其使用过程中各类代谢产物对人畜健康及生态安全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和潜在危害;(4)微生物菌剂使用各环节中科学、有效、可行的防范、应急、减缓或消除措施。无论是国外引进还是国内自主研发的微生物菌剂,在实际应用前都需委托微生物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监测和评价机构则应当是从事微生物研究的合格实验室(GLP),或者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国家级专业机构。如此种种,对土壤及地下水修复领域中仍多处于研究阶段的微生物修复菌剂更增加了应用难度。

生物修复技术一直被认为是土壤及地下水绿色可持续修复的未来,且不谈落地后的修复效益和效率,落地前依然道阻且长。除了要打破传统生物修复在一般情况下效率低、周期长、环境条件要求苛刻、修复药剂及装备适用性较差的应用壁垒,更要合规严守生物安全。

原标题:战“疫”新思考-土壤地下水修复的生物安全利用

 
关键词: 生物 修复 微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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