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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全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01 09:03:28   浏览次数:132


注16:

(一)诉讼情况

原告:蔡超

被告:江苏菲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钱栋枫,被告副总经理;苏惠,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江苏省盐城市

诉讼请求:支付原告加班费等合计91,340.77元。

起诉理由:被告未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民事调解: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法院出具(2019)苏0902民初6365号《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其主要内容:1.被告支付原告加班费等45,000元;2.原告于2020年1月2日前到被告就业,被告为原告安排合理工作岗位。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调解涉及款项,公司已于2020年1月支付完毕,公司2020年利润减少45,000元。

注17:

(一)诉讼情况

原告: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朱晓明,原告员工

被告: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马文焕,被告副总经理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718,771.1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原告自2019年01月12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所有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起诉理由:2013年1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合肥市2×500t/d垃圾焚烧发电项目(2期)余热锅炉及其辅助设备供货合同》,合同总价3,050万元。原告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被告仍有合同货款2,718,771.18元未予支付。

民事调解: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法院出具(2019)苏0214民初6240号《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其主要内容:1.被告确认结欠原告货款2,031,210.68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2.原告放弃要求利息损失的诉请;3.案件受理费等由原告负担。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关于本次诉讼事项,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已执行完毕,增加公司利润331,249.29元。以上财务数据为财务部初步核算数据,具体以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注18:

(一)诉讼情况

原告:浙江嘉腾建设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盛洪伟,北京盈科(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石力力,本公司员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河南省遂平县

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400,000元,利息自2017年12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暂计75,934.79元,合计475,934.7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起诉理由:2017年1月2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一份。现工程已完工。工程合同价为3,980,000元,被告已支付3,580,000元,余款400,000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民事调解: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法院出具(2019)豫1728民初3959号《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其主要内容:1.被告自愿支付原告工程款400,000元,于2020年1月10日前履行完毕。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关于本次诉讼事项,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已执行完毕,不对2019年度损益产生影响。以上财务数据为财务部初步核算数据,具体以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注19:

(一)诉讼情况

原告:诸暨辰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顾嘉阳,本公司员工;章兴,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西能源(2.170, -0.02, -0.91%)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聂子力,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四川省自贡市

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所欠合同款项1,129,161.71元;2.被告支付利息146,459.3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起诉理由:1.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4月18日就四川金福项目签订《买卖合同》,于2014年2月27日及2014年9月17日签订《补充协议(1)》及《补充协议(2)》,合同总金额为1,904,760元。2017年4月质保期届满。被告支付原告1,269,000元,剩余635,760元至今未支付。2.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5年7月29日及2015年8月19日就沧州丰源项目签订两份《买卖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589,401.71元。2017年12月质保期满。被告支付原告1,096,000元,剩余493,401.71元未付。

民事调解: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法院出具(2019)川0311民初1881号《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其主要内容:1.金福项目的欠付合同价款635,760元,被告分三期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完毕。2.沧州丰源项目的欠付合同价款472,401.7元,待原、被告确认电除尘器设备的具体问题后,另行协商处理。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40元,由原告承担4,070元,被告承担4,070元。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关于本次诉讼事项,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0元。以上财务数据为财务部初步核算数据,具体以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注20:

(一)诉讼情况

原告:北京华亿通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16,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起诉理由:截止2019年11月27日与被告共签订合同4份,共计总金额966,850元,已收货款750,350元,未收货款合计216,500元。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尚未有结果,目前尚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注21:

(一)诉讼情况

原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一:北京兴晟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二:北京国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第三人三:河北大唐国际张家口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

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京知执字(2019)1339-4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起诉理由:第三人河北大唐国际张家口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招标公告,拟定参考技术方案,即使参考方案可能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同,也不属于专利侵权的任何行为方式。原告投标,并不等于原告一定会实施招标中的参考技术方案,因为招标文件很清楚表明方案是参考,鼓励更优化方案,且必须考虑招标人现有设备情况,所以投标行为并不属于招标文件参考技术方案相应设备的许诺销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进度并不等于实际工程进度,项目实施中使用的技术方案需要根据实际施工认定,而原决定作出的整个过程均未有相应制造和销售的证据。何况,招标参考技术方案并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现有证据表明涉案专利属于现有技术,而原告全资子公司早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早就先行实施了相同的技术方案。故被告作出的京知执字(2019)1339-4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程序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尚未有结果,目前尚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注22:

(一)诉讼情况

原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一:北京兴晟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二:北京国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第三人三:山西大唐国际临汾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

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京知执字(2019)1338-4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2.判决被告承担诉讼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

起诉理由:第三人山西大唐国际临汾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招标公告,拟定参考技术方案,即使参考方案可能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同,也不属于专利侵权的任何行为方式。原告投标,并不等于原告一定会实施招标中的参考技术方案,因为招标文件很清楚表明方案是参考,鼓励更优化方案,且必须考虑招标人现有设备情况,所以投标行为并不属于招标文件参考技术方案相应设备的许诺销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进度并不等于实际工程进度,项目实施中使用的技术方案需要根据实际施工认定,而原决定作出的整个过程均未有相应制造和销售的证据。何况,招标参考技术方案并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现有证据表明涉案专利属于现有技术,而原告全资子公司早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早就先行实施了相同的技术方案。故被告作出的京知执字(2019)1338-4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尚未有结果,目前尚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注23:

(一)诉讼情况

原告:织金菲达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科慈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67,425元,并以1,074,800元为本金,自起诉日至付清之日按年利率5.20%(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支付原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起诉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1月30日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0万元,用于运作筹备“龙岩市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中心”项目前期工作。后双方补签《借款延期补充协议》,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18年11月30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于2019年10月10日归还50万元外,剩余款项未予归还。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尚未有结果,目前尚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注24:

(一)诉讼情况

原告: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宁德漳湾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福建省宁德市

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合同款5,536,000元,支付至起诉日的逾期利息损失暂定702,800元(按年利率6%计算),起诉日后以本金5,536,000元至付清之日按年6%支付原告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起诉理由:2016年7月,原被告签订《宁德漳湾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烟气净化系统提标改造采购项目合同》,合同总金额1,818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义务,项目设备于2017年6月通过72+24小时运行验收合格,并于2017年7月经被告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合格后,正常投运至今,质保期已于2018年7月到期,被告未提出质量异议。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付清合同项下全部款项,但被告仅支付了1,264.4万元,剩余553.6万元未予支付。

(二)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尚未有结果,目前尚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注25:

(一)起诉

原告:诸暨市乾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诸暨菲达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浙江省诸暨市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逾期交货违约金共计1,710,787.52元(自2019年6月6日暂计至2019年10月20日,按日百分之五计算);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质量问题)暂计725,730.00元,并支付该款的资金占用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起诉理由:2019年5月,原告与诸暨华商进出口有限公司牌头制造分公司(以下简称“制造分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制造分公司向原告供应槐坎南方提升机,制作原材料由原告提供,被告负责制作,对价为251,586.4元,交货期为2019年6月5日前,若制造分公司未能在约定时间交货,迟交一天支付违约金5%;若所交货物质量不符合图纸及技术要求,原告同意让步接收的,应按质论价,若原告不同意让步接收的,制造分公司应包退、包换,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制造分公司承担。合同签订后,就制造分公司逾期交货行为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截至2019年9月20日,制造分公司尚未交付货物,已严重违约,上述货物原材料价值42万元整面临报废。由于质量不符合要求,第三方至今未验收上述货物,亦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导致原告重大经济损失及商誉减值。

制造分公司所有债权债务均已转入诸暨菲达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案涉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

(二)反诉

反诉人:诸暨菲达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反诉人:诸暨市乾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反诉请求:1.被反诉人支付合同款1,726,974.1元及其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反诉人承担。

反诉理由:被反诉人与制造分公司于2019年4月、5月分别签订《斗式提升机分交采购合同》、《买卖合同》(宜春红狮项目)和《买卖合同》(槐坎南方项目),合同金额合计1,505,974.1元。合同生效后,制造分公司积极履行合同,后因被反诉人或非制造分公司原因费用增加621,000元,该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2020年1月制造分公司将三个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给反诉人。

截止2020年3月18日,反诉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义务,但被反诉人至今只支付400,000元,尚欠1,726,974.1元。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尚未有结果,目前尚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注26: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10月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1破4号之三《通知书》。《通知书》主要内容:法院已受理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请本公司申报债权。详见于2019年10月29日披露的临2019-095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客户盐湖镁业重整的公告》。

(二)该事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债权申报尚未有结果,目前尚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注27: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2月收到第(2018)甘0104破申1号《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其主要内容:法院已受理兰州西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关于兰州西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尚有5,680,000元合同款未收回,目前正向其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该事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债权申报尚未有结果,目前尚无法预计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上述已判决或调解结案但未履行完毕的案件中,后续如有重大变动,公司将按相关规定持续披露。上述案件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1日

证券代码:600526证券简称:*ST菲达公告编号:临2020-019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财政奖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获取补助的基本情况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收到诸暨市财政局关于本公司税收的财政奖励17,009,600.00元。

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上述奖励资金17,009,600.00元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本公司2020年一季度损益。具体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日

 
关键词: 诉讼 被告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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